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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应尽快有“婆婆”:不一定“管”但必须“监”

互联网金融不应留下监管空白,谁都知道。不然,在等等第二只靴子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一种是胆小的不敢睡,结果不是困死了,就是引起了糖尿病;一种是胆大的我先睡一觉,没准在靴子扔下来之前我就起床了。当然我苏醒有可能是自然醒,也有可能是有人将我摇醒的。同时谁也都明白,监管与金融创新是一对矛盾,监管过头就没有金融创新了;而放任创新也可能会带来金融危机。或许我们不要吝啬资金的观点,多讨论一下,或许能为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些拍砖的启发,拍砖不要紧,重要的是只要能得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有鉴于此,我谈谈这几天的思考,就教于各位同仁。毕竟金融是系统性的,而系统是我们大家的。一、监管的目标人们在金融发展中,所关注的四个子目标的顺序不一样,依次是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收益系统性收益。这是科学的关注顺序,因为它能给全社会提供科学的行为选择。1.人们首先关注系统性风险。系统是皮,非系统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有的人都应先保证必须将系统性金融风险置于可控范围。这需要公心。2.其次是关注非系统性风险。假定现存的每一个非系统性金融主体都有它存在的必要,同时又由于金融具有天然的网链性,因而,非系统性风险会转化成系统性风险。3.第三个关注的是非系统性收益。无形的手在各个行业都起作用,非系统收益的差异化才能激起竞争,才能不断洗牌,将竞争力不强的非系统性金融主体淘汰掉。4.最后一个关注的才是系统性收益。系统性收益必须受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收益的来源不应当来自于国内,而应当主要来自于国外。比如,美国人的金融体系主要赚外国人的钱。二是国内金融系统主要服务与产业。金融不是价值的源泉,只是价值的必要条件。股票市场和银行市场主要是价值分配的场所。二、监管的分类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当然是要分类,但应当经精细化理解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分类?1.首先是模式分类。流行的模式分类为P2P、第三方支付、众酬、大数据金融、金融门户等。确实,不同的模式,可能需要不同的监管理念、方法和主体,那么怎样个不同法呢?当然,不同的模式也可能是同一类监管对象。2.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分类。有些分类叫做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线下模式。依这种分类寻找监管策略,表明我们对互联网的不友好,你监管的是金融,怎么监管起互联网来了?3.性质分类法。互联网金融是基于新自然技术,新型基础设施下的金融,在金融效应不变的条件下,新设施必然会带来金融新生态。爱护新生态才是鼓励新技术的应用,才能顺者昌。但必须保证不要非法集资,不能搞旁氏骗局。三、监管对象性质分类法为我们明确了监管对象,明确了监管重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都必须尽快有个婆婆,不一定管,但必须监,必须有主体监测,随时通透掌握状态和情况;监管的重点是金融非法行为,难道哪些是金融非法行为还不好认定吗?当然,监管的难点正在于对非法金融行为的辨识。这个确实需要辨识技术。建议透过现象看本质,本着以下两大原则:第一大原则是非法的金融行为不一定就带来现实风险,但也要管。以P2P为例,严格地说,凡是没有依法远离资金池的都属于非法集资或者旁氏骗局。目前官方依然容忍的两种变相行为有:一是平台自身或者平台关联方提供担保。这其实相当于是做资金池的模糊化,如果是担保隔离并且不存在平台公司与担保方的共谋,平台才可能是合法的;二是变相银行。时下流行的出让债权模式,官方也表态说是有非法性。当你整体性观察这一模式,就会发现这是做银行的变种行为。这种模式的惑人之处在于将债权提前了,是先形成资产,后形成债务;银行则是先形成债务,后形成资产。两者的区别只是顺序不一样了而已。第二大原则是不非法的金融行为,则不要因为出现了风险就立刻管死。这才是国家要大力容忍,甚至要施以援手的。四、谁来监管谁来监管这个问题似乎已经不重要了,问题是急需要有主体监管,原因是金融分业经营已经名存实亡,需要混业监管。目前的金融混业,已经不仅仅是机构中业务混业,也不仅仅是机构的混合,而且已经超越了合约混业,已经进入到了基于信息化设施所导致的混业程度了。互联网作为一个基因产业,它有杂交其它产业的必然,谁都挡不住。金融的业态将要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所谓互联网金融颠覆传统金融其实指的是基于自然技术的基础设施的更替所发生的金融形态的颠覆。若非要问谁来监管?那我们就以P2P为例分析一下。大致来说,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银监会监管的是间接金融,证监会监管的是直接金融。那么,P2P是间接金融还是直接金融。答案是不好说,因为它具有不稳定性!我们可以从还原所有的金融居间形态得到启发。银行是PBP,投行是PIP,信托是PTP,基金是PFP,互联网金融则是PPP。所有这五种形态的金融居间态,都是组织与平台的复合物,只不过前四个都是组织在明处,只有互联网金融是平台在明处,组织在暗处。对于纯线上模式,确实平台在明处,组织在暗处,这时的平台和组织,并不承担投融资双方的损益风险,是单纯的媒介,性质类似于投行。在美国,由于P2P一般都属于纯线上的,因而其监管机构是SEC。然而,对于非纯线上模式,组织可能在明处了,甚至有了银行的行为。昨天看到的消息说,银监会专设普惠金融办公室,担当监管P2P的大任。如果我国的P2P也发挥了技术的威力,有能力运用大数据征信,进入到现代征信阶段,那么普惠金融办公室则担当了监管直接金融的重任。(来源:中国经济网;文/窦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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