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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促进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植厦门市电子商务集聚载体、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扶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扶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及具有对台特色的电子商务服务等其它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  第四条扶持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定向使用,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扶持资金安排建议,受理项目申报并会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负责资金兑现;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财政管理,主要是参与扶持项目评审、确定扶持资金总额、审核拨付资金以及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扶持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发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投入的技术、设备,推广、物流配送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企业应将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延揽人才、奖励对业绩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扶持资金使用包括下列范围及方向: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  (二)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鼓励开展台湾商品网络零售;  (三)支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  (四)鼓励传统工业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贸易流程进行创新再造;  (五)支持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体系;  (六)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七)支持政府、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校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项目,包括:大型电子商务活动、人才培训、规划制订、论坛、对外招商及行业表彰等;  (八)支持其它经市政府批准,或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点的项目。  第八条奖励类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  园区建设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园区,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企业入驻时间达1年及以上,按面积计算,下同)达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园区或楼宇运营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用于降低入驻企业的租金等支出。  (二)培育壮大网络零售业  1.对网络零售企业实行存量与增量奖励  上年度网络零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同比实现持平或正增长的,给予存量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于次年兑现,四个档次不可重复享受。  网络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上述存量与增量奖励可同时享受。  2.鼓励帮助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活动。对上年度帮助5家以上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帮助单家本地传统企业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  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且上年度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支付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为准。  第九条补助类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  (一)政府或行业协会开展的电子商务公共性项目,大型电子商务活动、人才培训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规划制订、对外招商及行业表彰等项目所需资金可由财政全额扶持。  (二)其他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征地拆迁、土地购置、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不得纳入享受补助的项目总投资中。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报单位条件:  (一)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应是电子商务相关单位或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运营单位、电子商务研究、培训机构及电子商务商协会等。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三)项规定的奖励类项目以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补助类项目无需评审,其余项目均需要评审。  第十二条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无需评审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和资金拨付。  (二)需评审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就已开始实施的项目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2.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初审,确定参加专家评审项目;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项目评审结束后,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确定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并进行项目公示;  5.项目公示后,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一)无需评审项目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三)项规定的奖励类项目需要提供统计部门确认的统计数据;  4.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补助类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工作方案(包含资金明细预算等)。  (二)需评审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申报表;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安排;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建设承诺书。  以上材料除审计报告外,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需评审项目)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并接受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的项目验收。如项目无法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组织阶段性验收。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应当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使用各类财政资金。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经费,用于聘用临时人员、考察调研、宣传培训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认定、评审、跟踪、验收、审计检查等管理性支出,列支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的1%,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传统企业包括传统工业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是指从事传统制造业和传统实体销售商品,尚未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触网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支持、营销推广及其他相关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的企业。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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