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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加快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措施。  第一章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适用范围: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  (一)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二)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三)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型电子商务企业;(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等服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开办奖励  对在高新区注册并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开办资金奖励。  第二条注册奖励: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注册资金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鼓励创设总部: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全国性营销中心、客服中心、研发基地以及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期满一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第四条房租补贴:对在高新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及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注册资金为1000万以下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元/平方米)给予首年房租补贴。  第五条购房补贴:对在高新区范围内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所征收契税5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  第三章发展扶持  根据高新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需要,对其日常经营活动给予全方位支持。  第六条企业纳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之日起,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第7-8年30%,第9-10年20%。  第七条服务费用补贴:对加入区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并签订服务协议的,连续三年按平台已实际收取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  第八条宣传推广奖励:对加入区内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并与平台签订宣传推广协议,开展宣传推广活动的,首年按照已支付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时,对企业因参加宣传推广活动缴纳保证金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首年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对加入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并开展宣传推广活动的,按照当年与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搭建平台扶持:对传统商贸企业建立运营型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平台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在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并对其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或租赁等运营费用,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第十条服务采购补贴:对采购高新区内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企业服务的,连续三年按其采购费用给予不低于30%的补贴。  第十一条鼓励特色电商:以贵州省“五张名片”(烟、酒、茶、多彩贵州旅游和中药材产业)及其他特色产品为主要销售对象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奖励和扶持的金额在其他企业的同类奖励和扶持基础上上浮10%。  第四章规模激励  对高新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平台建设奖励:对独立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量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按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独立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且独立配套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物流体系、认证体系等其中两种及以上的服务体系,年交易量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按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规模奖励:对高新区内电子商务B2C、C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或B2B电子商务平台年会员会费收入突破100万元且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2000个、5000个、1万个的平台,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支付流量奖励:对高新区内的支付型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许可证》,且日均线上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上市: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人才支持  对高新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所引进的专业人才,经认定,在享受高新区“人才特区”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以下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社保补助:对在区内电子商务行业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作、月收入8000元以上(含)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连续三年按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个所税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自就业之日起十年内,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三免七减半”的奖励。  第六章资金申请材料、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申报资金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资格认定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七)申请办公及经营用房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购房(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八)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及规模激励的,需提供相应凭证和资料;申请企业注册资金类奖励的,还需提供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九)部分企业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十)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符合该政策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向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出具资格认定材料,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注册资金、纳税金额、资质证书、房屋购买及租用等情况,由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认定。  (四)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提出资金兑现建议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  (五)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资金拨付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政策兑现原则:  (一)所有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资金均需高新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认定。  (二)注册资金类奖励的兑现应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为限,在次年不能兑现完全的,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兑现,三年内仍不能兑现完全的,则注册资金类奖励政策自行终止。  (三)其他奖励资金和补贴的兑现,应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为限,在次年不能兑现完全的,仍将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兑现,直至兑现完毕。  (四)经认定的租房、购房补贴、人才社保补助不与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进行关联,该扶持资金于次年开始兑现,直至兑现完毕。  (五)企业同时享受多个同类政策优惠的,采取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认定,即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待遇,而不能重复使用多项同类优惠。  (六)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在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在十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补助、补贴及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二十一条对高新区引进重点电子商务企业起到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参照高新区招商引资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本政策颁布之日前已注册并纳税在高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对于在本政策颁布之前已注册并纳税在高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未签订投资协议的,参照本政策执行,但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以企业在高新区注册日期为准,在本政策颁布之日前未享受的年份不予追溯。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负责具体认定及政策兑现事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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