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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里巴巴欺诈门谈如何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件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工商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发现,辖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宣传该公司是专业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信息显示其只是购销企业。该公司宣传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该公司于2006年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随后在网站发布了企业自身及产品介绍,宣称“公司是有机合成药物中间体、原料药的开发、生产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年销售额3000万元,技术力量雄厚,检测设备先进,新产品开发及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均优于国内同行”。经核实,该公司只是一家普通的贸易企业,不从事化工产品研发、生产,没有什么固定资产,办公场所只有100多平方米,年销售额只有几百万元。  案件性质与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为了扩大影响、吸引顾客,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与自身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相关信息,使信息浏览者对当事人的企业固定资产、占地面积、年销售额等多项内容产生错误的判断,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当事人能够及时主动将网络虚假信息改正,工商部门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理,罚款1万元。  做法与体会  多渠道发现案源。发现案源是查处此类案件的前提。我们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发现案源的途径:第一种是利用企业信息监管软件进行搜索比对,发现案源。第二种是直接通过百度、谷歌等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企业信息,发现案源。我们主要通过阿里巴巴、淘宝等商业网站和搜索引擎,以“地区+行业”的方式对辖区的企业网站和网页内容进行搜索,锁定网络监管目标。然后,将网上查询到的企业信息与企业的实际注册信息进行比对,对一些不能即时确定的信息,如企业规模、销售额、专利技术和企业荣誉等,通过实地检查进行确认。第三种是通过投诉举报的途径发现案源。在实践中,我们通过前两种途径发现的案源比较多。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要做到勤搜索、勤核实调查,主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及时有效固定证据。有了线索,在查处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证据的收集、提取。对于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如何固定和保持证据的有效性是最大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当事人在经营现场打印并确认的方式搜集证据。具体来说,在经营场所责令当事人自己打开电脑,登录当事人网站或相关网页,将相关网页打印后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整个过程拍照并详细做好现场笔录,最好在接下来的询问笔录中将这一过程和事实再次固定,以形成证据链。另外,有时还可以通过公证固定有关证据。公证可以由公证机关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互联网上存在违法信息的事实予以公证。查办网络案件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很重要,防止当事人毁灭证据,给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当前,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网络宣传内容虚假。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违法信息主要包括:对企业的一些获奖情况作不真实的宣传,将虚假的获奖证书等图片挂到网上;对企业的成立日期作不真实的宣传,一般将成立时间往前推,使企业看上去历史较久;对企业的规模作不真实的宣传,比如年产值100万元说成是1000万元;对企业的产品作不真实的宣传,将产品性能扩大;对企业的名称作不真实的宣传,比如将个体户说成“公司”;对企业的经营业务作不真实的宣传,比如称产品远销海外某些国家,实际上根本没有做过外销产品业务。  第二,网络广告发布行为不规范。根据法律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擅自发布。但目前,一些企业未经审查即在网上自行发布宣传自己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信息。  第三,网络宣传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销售仿冒产品、侵权商品、“傍名牌”商品,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利用网络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  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在实践中,我们综合运用《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对于一些发布时间短、影响小的轻微违法行为,我们一般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自行删除或更改网页违法内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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