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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应税“协助”费用

最近被海关稽查了,说我们公司货物进口时没有申报应税“协助”费用。海关规定真心好复杂,什么“特许权使用费”、“特殊经济关系”、“销售佣金”、“协助费用”……用尽洪荒之力,调动全身细胞也没理解。
不要着急,这就找来专家为你解读。
专家咱不敢当。平时干得多,说得少,讲解不好还请见谅。今天先给大家讲讲应税“协助”费用是啥东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举个例子:
比如,企业向国外厂商购买一批饼干,制作饼干的糖是企业免费提供的,进口时也没把糖的价值加入发票价格;
再比如,企业向国外厂商订制一批首饰,而首饰的设计是在境外完成的,设计的费用是企业支付的,但首饰进口时没有把设计的费用加入发票价格。
哦~似乎,好像,有点懂了。
那我接着说哦。“协助”费用被计入完税价格有三个关键条件。
首先,是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
第二,是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
第三,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
嗯!这么一解释就明白多了。那我们是外贸公司,帮国内客户代理进口的,但是我们跟国内客户签的是销售合同,那么“协助”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后,税款谁交啊?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内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签订的是内贸销售合同,如果海关有证据表明进口行为实际发生在国外卖方与国内最终用户之间,外贸公司只是起到代理作用,则海关会以国内实际最终用户作为买方,不会简单地以外贸公司负责进口申报的行为,就免除实际买方的纳税义务。
那么海关是用什么方法计算应税“协助”费用的呢?
这个么,主要分四种情况。
1、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2、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3、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4、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当然,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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