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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跨境电商试验区部分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需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同时,出口企业需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通知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上一条: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关系管理的实施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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