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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思考

提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虽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非常快。目前,国内各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已达到200多家,交易品种涉及化工、金属以及农产品。 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自身建设等环节还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性质严重的交易风波。本文简要介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有关概念的界定  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概念。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  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产生、发展及现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从我国的大宗商品批发市场开始发展起来的。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批发市场完全掌握在国营企业手中,依靠完全的行政手段,通过分配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随着改革的深入,1985年在重庆率先提出了建设工业和农产品的贸易中心,由此拉开了批发领域改革的序幕,把产品的商业批发模式改成自由贸易流通模式,并产生了贸易中心。1989年商业部决定在国内建立批发市场,并开始组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领导小组,从那时开始,批发市场进入了从展销摆摊的交易方式发展到可以开展中远期合约订货的交易方式。 1997年经当时国内贸易部(现商务部)批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进行了联合论证,推出了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即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对相应物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用这种方式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就被称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从那时开始至今,虽然只有短短的12年时间,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初,全国各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已有200多家,交易的品种涉及化工、金属、农产品等。  二、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问题  1、法律法规缺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制建设相对于其发展速度而言是明显滞后的。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颁布一部有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基本都是按照2003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但它只是一个行业性的参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在交易商或者市场出现违约行为时,无法依据它对违约方进行处罚。而市场日常运行所依靠的交易规章制度由于是市场自己制定的,同样也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给市场当中的蓄意违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几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频繁出现各类纠纷,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2、市场定位错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属于现货市场,以服务大宗原料商品的流通为经营目的。但由于其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存在着诸多相同之处,如都采用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T 0交易制度以及双向交易机制等,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被很多人称之为“变相期货”、“准期货”。再加上很多市场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打擦边球”,有意无意的将二者混淆,“挂羊头卖狗肉”,将建设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定位在建设期货交易市场上。在运行过程中,充分利用期货的交易机制,大力发展投机交易以增加交易量,从而实现增加佣金收入的目的,将服务现货交易的功能完全忽略了,甚至出现过经营多年的电子交易市场根本就没有现货交割仓库,也没有进行过现货交收的情况。这种与现货完全脱钩的投机交易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交易演变成了买卖双方的对赌,市场变成了“赌场”,从而给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种由于错误的市场定位而导致的错误经营理念、经营思路如果蔓延开来,一旦招致国家的严厉管制,将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现货交易模式的发展带来沉重打击。  3、市场规章制度不全,执行情况混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现货交收制度、资金结算以及结算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或者由帮助组建市场的技术支持方(如软件开发商)帮助制定,或者由市场管理者自己制定。由于受电子交易知识不足或者市场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的制约,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往往不全面、不系统,很容易出现漏洞,因此而导致的风险往往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损失。另外,一些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管理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随意变更交易规则,使市场制定的 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如《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如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为了应对商务部的检查,各电子交易市场纷纷将交易规则中的保证金比例提至20%,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市场为了吸引交易商到自己的市场中交易,实际上根本未将保证金比例提高,一些市场实际收取的保证金比例甚至不到10%。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中规定,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不得入市交易,一些市场的交易商管理制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没有行业背景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4、投资建设市场成本较低,投资主体鱼目混杂。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中规定,建立电子交易市场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有提供交易服务、物流配套服务以及信息服务的能力,但并没有规定建立电子交易市场最低的注册资金额。目前,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建设一般都是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初期投资只占总投资的一部分,发展好了会继续追加投资,两三年之内如果不见起色,投资多半会终止。按照一年时间计算,投资建设一个电子交易市场的最低投资额大概在250~400万元,其中购买搭建交易平台的软硬件所需资金约在100~200万元,办公及交易场地租赁费30~50万元,支付20~30名市场专职工作人员一年的工资最低在60~100万元,一年的市场开发和宣传费用最低在20万元左右,其他开支30万元。如此低的投资额,再加上各省工商局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场注册审批时比较宽松,致使各类投资主体纷纷介入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中来。这样做的结果是:①部分投资主体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运行并不是很清楚,盲目投资后对市场的管理自然也是盲目的,很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②投资主体为了能够尽快收回投资,会积极发展投机交易以扩大市场交易量,为了争抢交易商往往不择手段,甚至违规;③由于建设市场所需投资额小,注册资金少,一旦发生重大交易风险,如交易商出现恶意违约,市场很容易陷入困境,其他交易商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上述问题在目前国内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数量的继续增加,市场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将来纠错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  三、规范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政策建议  1、加快立法工作。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及其交易规则的制定参照的都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在市场发生交易纠纷后,按照缺乏法律依据的交易规则来处理,就很难得到市场各方的一致认可,很容易使市场陷入困境,同时交易商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对于当前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来说,要想进一步规范发展,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法》,对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加强监管,使市场有法可依。  2、明确市场定位。作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必须要明确一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是传统现货交易模式的延伸。市场在运行中使用的电子商务技术以及借鉴的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机制都是手段,建立电子交易市场的根本目的是要用这些手段来服务现货商,服务于现货交易。如果单纯利用这些手段发展投机交易,就混淆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了。  3、所有市场必须建立完整的交易规章制度。交易规章制度是用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完整或者存在漏洞,则交易商以及市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在目前电子交易市场还没有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完善自身的交易规章制度尤为重要。  4、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就像成立一家期货经纪公司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一样,建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也应该有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以保证电子交易市场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并对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四、结束语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虽然发展时间很短,但发展速度是惊人的。虽然目前市场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相信在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其法律地位后,电子交易市场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从而成为我国现货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勇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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