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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规制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

首先简述电子商务中软件质量风险的生成机制,然后研究政府应采取何种规制措施降低交易者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契约控制力不对称引起的质量风险,并提出具体的对策。  电子商务扩大了软件的交易形态和交易范围,使软件交易比物质产品便捷和多样化,同时,由于交易流动性增强,交易中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由于软件是典型的后验产品,使其在电子商务中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物质产品交易的质量风险,需要政府进行规制。  一、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的生成  软件是后验产品,消费者只有使用它以后才知道它的真实质量,这形成软件交易中严重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如果没有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软件市场容易因逆向选择而形成“柠檬”市场。电子商务使软件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加剧。在软件传统的商务渠道中,供应厂商的品牌、包装、广告及赔偿承诺等,都向消费者传递着软件质量的信息,厂商营销中投入巨额成本及其与销售代理商的合作,都显示着厂商的“实力”与其产品的“层次”。 在Internet上,大大小小的厂商甚至个人都可以花很小的力气(成本)向你推销软件,你的网页上时不时会“飞”来某个软件广告,这些软件的质量信息几乎没有经过“过滤”,参与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在搜寻信息成本几乎下降到零的同时,却带来了挑选成本的激剧增加。消费担心的还有,这些“厂商”今天在网上设立软件商店,明天它会不会还存在?更严重的是,这些软件提供者中,还时有发布电脑病毒的“骇客”浑水摸鱼混杂其中,使挑选软件增加了很大的风险成本。所以,如果没有政府进入规制,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将成为Akerlof(1970)所提的典型的“劣质产品市场”,甚至连市场也无法形成。  二、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规制  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可由市场的内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的规制作用是使这种风险降到最低,以使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扩大和更有效率。软件电子商务中的质量风险主要由软件交易中严重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性、网上交易的低约束性和违约惩罚成本的高昂性引起。为此,政府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必须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消除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契约力不平衡,创造公平、透明的交易条件。从交易契约理论出发,政府可采取的规制措施包括事前的准入注册,事中的认证评级、信息服务、监控维护和事后的追究惩罚等。  1.准入规制  政府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供方实行注册登记等准入规制可增加交易的约束性和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由于供方在每一个端口均可供货,并且供方可以“跑了和尚又跑了庙”,这给买方带来了交易上的风险,包括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的风险。当买方意识到卖方可能实行一次性交易时,就会担心卖方的道德风险而选择“信用认定”,即在交易前多方搜寻对方的信用信息,或是干脆选择不交易,这增加了交易成本和缩减了市场,加上软件的信息不对称,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将大幅缩水。在没有政府规制的“自由市场”情况下,软件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供方将集中在少数“品牌”公司,因为只有这些投入大量的沉没成本去建立起市场信誉的公司才值得买方信赖,也只有这些大公司的雄厚实力才使用户有“庙”可找。所以,软件电子商务市场在没有政府时虽然是个人人均可进入交易,没有限制的“公平”市场,但实际上是个只有大的软件公司才能生存,产生“公平”性失效的市场。由此,政府需要进行准入规制。  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准入规制措施?现代规制理论表明,过严的政府规制将使政府政策替代市场机制,从而导致政府失灵;有效率的政府规制必须是政府的规制措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起到扶持和维护市场的作用。简言之,就是政府应永远是裁判员,而不应是运动员,即使是政府的微观规制也只能是“跑着的裁判员”。对每个市场失效,市场本身均有一定的自我修复的内在机制(“免疫力”),软件电子商务市场也如此。例如网上信用认证服务就具有这方面的功能,实际上,VeriSign等网上认证服务公司在国外已经起步发展。因而,政府对软件厂商进入电子商务的规制应该是核准注册制度,而不是审批制度。同时,为适应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特点,政府需要为用户提供厂商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制订与网络交易相符合的防止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价格欺诈或质量欺诈等违法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政府所能做的还有对网上软件交易认证服务公司给予税收优惠,以满足软件电子商务中日益增加的产品信息和信用信息需求。  2.交易运行规制  在初步确定对方可交易后,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来自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这容易导致软件电子商务市场萎缩或转变成“劣质产品市场”。为克服因质量信息不足产生的逆向选择,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产品高质量的厂商将采取信誉培育、高质高价和通过市场中介传递质量信息等措施传递甄别信号,从而减轻市场的失灵。但甄别信息传递过程需要高昂的信息传递费用(对厂商)和鉴别费用(对消费者),交易成本过高会影响市场的交易效率和交易范围,为此需要政府进入软件电子商务市场,提供部分质量公共信息和限制虚假信息的发布,以减少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和鉴别成本。这里的问题是,政府应如何提供减轻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服务?  在传统物品质量信息不对称规制上,政府只要采取广告、质量标准等常规的规制措施就可以达到质量价格的均衡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下的价格欺诈。而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而言,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传递、鉴别信息的费用显著地高于传统的物质产品,因而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规制服务,包括:第一,提供质量信息在线服务。信息具有天然公共品的属性,由政府提供软件质量的相关信息,不仅可显著减少甄别信息的传递费用,而且能减少质量信息的鉴别费用。当然,政府所发布的信息只能限于一些公共、实用而现实的信息,如软件电子商务市场的政策信息、软件真假鉴别的实用技术和鉴别机构、软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场的监督报告等。这些信息,应以数据库的形式提供在线查询服务。第二,认证和评级。认证评级是政府降低用户鉴别软件质量信息成本的有效规制措施,也是提升高质量软件的信誉度,降低其信誉投资成本的良好措施。 限于公共职能和信息不对称,政府认证规制在操作上应以提供准入性和达标性的认证为服务内容,而把其他的认证工作交由市场认证服务公司;评级服务方面,政府可从市场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专利申请数、服务质量、投诉率等方面公布企业“排行榜”,以让消费者对软件企业有个基本的判断。第三,信息监控。鉴于信息不对称中大量信息租金和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的存在,政府需要监控企业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其中主要是软件厂商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类广告和信息是否虚假或是否具有误导性,以及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3.惩罚规制  在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单纯依靠消费者搜集和鉴别信息去减少卖方在质量上的败德行为是很费成本的事情,政府进入规制能有效减少这种成本的支付,从而增加卖方的约束性和减少交易中质量的不确定性。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存在着部分“虚拟”成分,使法律的执行成本很高,这个特点由于软件交易“边界模糊”的特性而在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政府在惩罚规制上有两种惩处方法可选择,一是实施高频率的检查规制;二是加大惩罚力度从而相对减少查惩费用。由于网上交易约束性低,查处不容易和法律惩罚成本高,信誉低的公司比信誉高的公司更有积极性选择质量欺诈行为,因而,从维护市场与降低社会成本角度出发,政府需要选择从严惩处的办法。  结论: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网上在线服务,这种服务应限于公共服务领域而不是替代市场“免疫”机制的作用。此外,为增加交易双方的约束力,减少质量欺诈行为,政府应实行在线的监控惩处机制和加大违规者的惩罚力度。(编选:中国B2B研究中心 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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