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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框架:中美两国的比较

中国和美国电子商务框架有很多的共同和不同的东西,下面,将就两国政策框架中相同的内容,分七个部分作一番简单比较。  1、税务政策  《政策框架》和《指导意见》都讨论了网上贸易的两种形式,即“网上订购、线下交付”形式和“网上交易,线上传送”形式。两国都认为,前者可以适用现行关税制度;而第二种,中美两国有不同的政策取向。  美国认为Internet是全球性的媒体,网上无国界,鼓吹网上贸易零关税政策;认为对于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应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  我国则对网上贸易征税持慎重态度,认为零关税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有不利影响,税收政策必须保证国家利益。  2、电子支付  中美两国的政策框架都充分肯定了开发安全可靠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二者都强调政府的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以适应商业和技术环境的迅速变化。美国政府强调必须系统的让私营企业来参与制定相关政策,以保证政府能理解和把握市场发展的趋势。中国政府则强调电子支付系统的问题仅靠市场和企业是无法解决的,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同时,还指出国际电子商务会引起跨境支付问题,必须加强外汇实时监管。  3、知识产权保护  两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框架都重点讨论了电子产品的知识产权(诸如版权、专利、商标等)的保护措施与政策。鉴于网络域名的注册经常发生对于知名商标的侵权现象,两国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美国政府认为应建立一个权威论坛来处理和使用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标识符(包括域名在内)的政策问题,建立起一套基于合同的自律体制来处理全球范围内的域名使用与商标法发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国际协作制定Internet域名注册的统一标准。而我国则强调,由于网络域名的不当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商标侵权,因此,顶级域名必须由政府统一管理,而一般域名也必须由政府授权。  美国《政策框架》分“专利”和“商标”两个部分,较为详细的界定了专利和商标的概念、专利的特征(真正具有新颖性和技术难度的创新)、存在的问题、有关的原则、政策和解决途径。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只有简略的原则性意见。  4、个人隐私  美国《政策框架》沿用了1995年10月NTLA(国家电信和基础结构管理局)公布的“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报告中所提出的个人隐私原则:告之和许可,即数据收集者必须告之消费者为什么要收集个人信息、信息将用于何处、收集什么信息、保护这些信息的措施是什么、提供以及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和可能拥有的任何赔偿权;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必须经过消费者的许可。《政策框架》强调,必须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保障Internet网上信息自由流动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的《指导意见》仅简约的提出:电子商务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有关个人的信息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与通常的个人隐私有所不同,既要保护其竞争价值,又要保证信息的自由流动。政府应完善我国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  5、安全  《政策框架》和《指导意见》都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对于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只有确保在线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政策和技术真正到位,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消除人们的担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政策框架》着重讨论了作为提供计算机安全的重要工具——密码学的“双刃剑”性质,即:既可以让守法公民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档案,也能被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作为隐匿其活动和阻挠法律授权的调查工作的工具。为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美国政府对功能最强大的加密产品实施出口管制,并将采用“密钥恢复”(key recovery)的措施,即鼓励企业和公众将加密产品的密钥放在可信赖的实体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在进行司法调查时,这些实体将提供解读加密信息所需的密钥。  《指导意见》则强调电子商务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并列举了一系列加强电子商务安全的政策和技术措施。其中,关于安全认证中心(CA)的建设思路是《政策框架》中所没有的。文件指出: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关键,必须统筹规划认证体系的建设,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行授权管理;各行业、各地区需要建立安全认证中心的,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根认证中心是最高级别的认证中心,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授权运行和监督管理;根认证中心按级别对其他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授权和监督。  6、法律  《政策框架》将“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统一商务法规(UCC)’”、“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都包括在“法律问题”这一个大部分中。在这里笔者仅就“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统一商务法规(UCC)’”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构架作一比较。  《政策框架》申明,为鼓励电子商务,美国政府应当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的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这一框架将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全球的电子商务交易。美国支持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指定的“模范法”(Model Law)作为制定电子商务政策的国际UCC。同时敦促UNCITRAL和其他国际团体继续工作以制定出“扩展模范法”,以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障碍。  我国的《指导意见》则并不打算采用一个国际“统一商务法规”。它只是概括的提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些思路:政府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以创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法律应包括传统的贸易惯例和指导原则;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7、信息基础设施  《政策框架》在“电信基础结构和可互操作性”这一节,列举了美国政府所关心的一些领域:租用专线、本地回路定价、互连、接入和Internet语音及多媒体。美国政府认为,应当鼓励在线服务提供商在合理的和非歧视的条件下去发展最终用户;真正的市场开放会导致更多的竞争和更好的电信基础结构,并且可以降低资费和改善服务。美国贸易代表处将在WTO的谈判中主张开放全球的基本电信服务市场。  我国的《指导意见》对于开放基本电信服务市场持审慎态度。它指出: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是实施电子商务的必要条件,必须能保证公平合理的接入、低成本运行和获得良好的服务,特别是使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也能参与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建设,要进行统筹规划,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序和公平竞争;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通信资费标准,提供有效的技术和服务,减少地区性差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部门应为电子商务企业和增值服务提供商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市场环境。(编选:中国B2B研究中心 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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