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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保税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信办发〔2005〕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及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培育行业网站,推进行业信息化、商务电子化,加速全市行业网站建设并健康发展的进程,特建设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规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采用政府引导建立,市场化运作,企业自愿入驻,政府择优扶持的运作方式。  第三条 平台是行业网站的专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平台提供行业网站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业务拓展服务和技术支持,并为符合条件的全市行业网站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 平台的服务内容有:自建个性化行业网站、ASP服务(含SaaS)、电子商务、网站推广等增值服务和专业人员培训服务。  二、平台选择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平台申请 符合要求的平台供应商必须提出服务种类、服务方式和服务承诺等平台运营的整体方案,并向市信息产业局自主申报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平台选定 为确保平台的技术和服务能够更好地帮助行业网站企业快速发展,平台提供商须具备:有较强的行业网站技术开发应用和运营服务能力;在本地独立法人单位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本地独立法人单位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其本地电子商务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电子商务技术研发人员20人以上。  市信息产业局按照“公平、公开、合作、竞争”原则,组织行业专家对参选平台进行评定,依据其技术先进性、服务能力、服务价格、孵化方式、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等因素,选定平台,并与之签订平台长期合作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价格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含违约责任)等,以此建立起平台。  第七条扶持政策 根据平台的资金投入、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和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政府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扶持办法按市软件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平台由市信息产业局委托宁波市信息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理、监督和考核,具体的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企业入驻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入驻 在宁波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行业网站及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均可自主申请入驻平台。行业网站即行业门户,以满足某一行业用户的专业需求为目标,为该行业产业链中相关企业提供行业专业化信息与服务、并最终实现B2B或B2C等电子商务的网站。  第十条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依据入驻企业与平台合作协议,以及平台实际服务情况和入驻企业发展情况,对经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企业平台年服务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额度为入驻企业向平台支付的实际年服务费第一年的8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30%。对单个示范企业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示范企业评审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熟悉某一行业发展,在启动和经营高科技企业方面有一定管理经验和能力,在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领域内有创新型业务,有细致、可行的企业发展和行业网站(项目)商业计划书;优先支持服务领域具有开创性,业务形式具有独创性的项目;企业利用平台开展的业务应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并能借助平台产生直接经济收益。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申请 示范申请企业可向中心咨询相关扶持政策、服务、收费等信息,并填报申请报告,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利用平台开展业务的商业计划书等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示范企业评审与资金拨付。  (一)中心受理示范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每半年度将汇总材料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二)依据示范企业评审条件和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与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示范申请企业及商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和企业具体入驻时间,择优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按半年一次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监督和管理 市信息产业局将不定期对入驻企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检查,若发现入驻企业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入驻资格、将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因违反法律和法规受到查处等情况,经确认后,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入驻企业有权对平台提供商未按协议内容提供服务、服务质量问题,或有其他损害入驻企业权益的行为,向市信息产业局提起投诉,信息产业局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孵化平台资格。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科技与合作交流处)

上一条:电子商务中消费心理的变化趋势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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