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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将刷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点牵强

6月20日,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非法获利90余万元,余杭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并一审判决5年6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此案是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也是余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认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刷单行为有违诚信,既让竞争对手的促销信息不能正常传递,又阻止消费者购买促销产品或服务,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正常经营交易的商品和网店的利益,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但将刷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点牵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刷单只能是按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这一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此次处罚有些过重,不排除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案件没有进行终审判决,一切可能性都会发生。对于该案所带来的影响,他表示,警示作用更为重要,有点敲山震虎的味道,借此警告提供刷单的平台和从事刷单的商家。详见快评原文全文:《【电商快评】刷单炒信也是犯罪评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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