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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发展及现实存四点困境

近日,乐动卓越公司诉阿里云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是国内首例云服务器厂商被诉侵权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关于互联网领域常用的避风港原则,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也有话说,他认为避风港原则适用在国内存四大困境。避风港(Safe Harbors)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512条,通过设定通知+删除的规则,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规定了针对提供自动传输、自动存储、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避风港规则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的发展及现实存在以下四点困境:一、维权投诉通道的不公开透明。根据DMCA的规定,ISP向社会公布可靠的接收通知的联系方式,是享受避风港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多年来无法实现自主公开透明的自主查询,是现实维权的痛点。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指信息存储服务的提供商)需向美国版权局对其指定接收侵权通知的机构进行信息登记,这是其满足避风港免责的适用条件之一。《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512(c)(2)条对于避风港登记予以规定,网络服务商指定机构的登记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以及其他适当的联系信息。但我们国家没有这种信息查询系统。由于ISP的投诉通道在公开、透明化方面的不足,所以增加了权利人,在发送通知时的成本和困难,影响了通知程序的通畅性。二、维权投诉通道不够网络化。国内投诉通道仍停留在纸媒阶段,而美国自2016年12月1日起,美国版权局对于避风港登记不再接受任何纸质的信息登记,一律更改为线上的信息登记,美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使用新的线上系统进行避风港登记。网络服务商最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转变采用电子登记系统。这一年多的缓冲期间,纸质登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依然被视为符合避风港规则保护的条件。在纸质登记系统向电子登记系统转换的一年多期间,公众需要先通过线上系统查询网络服务提供商指定机构的相关信息,如果在电子系统上无法查询到该信息,仍需要对纸质登记档案进行查询。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若美国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在新的线上系统进行登记,那么其将承担不受《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第512(C)条避风港规则保护的风险,个人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内容时,网络服务提供商难以免除版权侵权的相关责任。而我国下阶段还无法实现维权投诉的网络化、快捷化、便捷性。三、对通知处理的反馈滞后。美国各大公司的投诉反馈速度已经能够小时区间,而国内各平台如能以多日解决则是属于最高效,更有平台数月无反馈,其中差异显而易见。四、维权投诉程序还未法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没有明确。本案的指导作用,示范效应不可估量。 详见快评全文:《【电商快评】国内首例云服务器厂商被诉侵权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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