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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强:阿里云是否需配合及时删除关键看是否充分合理

近日,乐动卓越公司诉阿里云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是国内首例云服务器厂商被诉侵权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则表达不同的观点。有人针对阿里云的服务是否属于提供信息储存空间存有异议,进而质疑一审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当前法律是否完善。首先,本身从服务形式来看,阿里云的服务就属于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无疑;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经被《侵权责任法》所替代,无论是否属于提供信息储存空间,只要确实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服务,就适用于经权利人通知,未及时删除就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这一避风港原则。 针对阿里云是否必须及时配合删除,方超强律师表示并非如此,关键还是要看,权利人的通知是否充分合理。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为客户提供稳定安全的服务,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是其商业经营的核心利益所在,应当考虑到此类公司的利益诉求。不能仅凭一份无力或者不充分的通知,就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出卖客户信息。否则,显然是过于苛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符合日益高涨的加强网络安全的舆情。因此,平衡双方利益的焦点在于:应当对权利人的通知提出适当要求,至少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自身权利和对方侵权证据,这一点是需要法律来进一步完善。从积极维权的角度来看,建议权利人也可以考虑尽快采取诉讼维权处理,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披露信息。详见快评原文:【电商快评】国内首例云服务器厂商被诉侵权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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