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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铨:电商立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电商创新发展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该公开、透明的制定平台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此外,对当前问题较多的电商炒信、有偿评价、恶意骚扰、信息泄露、快递丢件与损毁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胡永铨观点: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电商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审议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是一个里程碑事件,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从野蛮迅猛发展阶段步入依法创新发展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2003年萌芽、2008年起飞、2016年成熟等若干个重要时间节点,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显著亮点和未来发展方向。但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在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展产生积极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在近十四年野蛮凶猛发展的过程中蕴含累积了对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展的负能量及显著负面效应。如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一些商业模式创新,本质上是以传统产业为竞争对手,展开对传统实体产业的长期颠覆性破坏和侵蚀,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创新发展滞缓,对中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贡献低于期望。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电商创新发展,有利于提升电子商务对中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贡献,有利于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携手构建创新发展命运共同体,让电子商务更好造福实体经济。后续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更加注重电子商务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公众,要更加注重形成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新格局、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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