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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购打假为什么权利人应该是第一责任人?

导语平台应该积极投入到假货的治理工作,但是打击假货绝非仅靠平台的努力就可以解决的,实现有效打击假货的目标,需要销售者与生产者、平台与权利人、政府机关与企业的共同合作、多元共治。网络假货对于各大品牌厂商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假货会导致品牌厂商的经济损失与商誉贬损。假货首先侵害的是权利人(厂商)的利益,因此权利人应该是打假的第一责任人。没有买卖,就没有假货。消费者购买是假货流通的最终环节,也是假货产生的根本动力。要打击假货必须从消费者自身做起,只有让泛滥的假货丧失了市场,才能根除假货问题。在互联网打假中,如果说驱动生产者与销售者参与打假的内在动力是维护商品品牌价值,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那么,政府在互联网打假治理中的目的则更为宏观。但是,政府在治理打假的过程中有着自己优势,也有其自身的劣势。《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2.0》报告之多元共治,打击假货一、销售者治理假货平台应该积极投入到假货的治理工作,但是打击假货绝非仅靠平台的努力就可以解决的,实现有效打击假货的目标,需要销售者与生产者、平台与权利人、政府机关与企业的共同合作、多元共治。假货对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危害性之关键一步在于进入流通环节,即由销售者通过平台等渠道使假货进入消费者手中。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一旦卖家销售假货,其就构成直接侵权者,而主观过错并非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无论假货销售者是否刻意售假,其均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能证明商品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也仅免于侵犯知识产权赔偿责任。几乎每一件涉及网络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第一被告均为平台上的销售者。此外,由于销售者入驻电商平台时,在签订的合约中,均作出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销售假货以及接受平台规则、接受处罚等约定,故其售假就面临着承担平台规定的扣分、关店、罚款等处罚措施以及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等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无人销售假货,那么假货就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进入公众视野,假货的危害性就大大降低,有货无售的现象也会迫使假货制造者因经济利益的缺失而停止制造假货。近些年,各平台假货治理上的成效也切实印证了售假卖家的减少将大大降低平台假货比率。因此,打击假货与销售者的治理工作密不可分,销售者应该不故意售假、对防止销售假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和平台对假货的管理措施。首先,销售者应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权利、遵守法律、平台规则等社会责任与义务意识,不故意从事销售假货行为。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国务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基本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包括传媒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法治宣传之下,国民开始逐渐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概念。而作为销售者,在法律规定以及平台的各项网规和协议的要求、警告之下,其应该意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社会危害性;在知晓销售假货所承担的关店、罚款等处罚措施后,销售者也应该认识到售假行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危害。《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销售者曾经实施过售假行为,更应该及时反省、积极改正,并配合平台、行政机关的假货治理工作,如实提供假货来源等信息,辅助有关部门打击制假、售假的窝点。其次,对于非故意售假的销售者要尽到合理义务来预防销售假货。对于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包括:(1)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购入货物;(2)审查其上级货源的合法经营资质、权利证明等资料;(3)对存疑商品进行商品鉴定,一旦发现假货就停止销售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4)经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属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及时下架;(5)响应平台的假货治理措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和平台对假货的管理措施。最后,作为平台上的卖家,销售者也应该配合平台的入驻要求及日常管理工作。以《淘宝规则》为例,卖家应该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等证明身份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的信息。卖家也应该使用与商品一致的描述发布商品,并妥善管理自己发布的商品信息,合理地保障买家权益。卖家在使用店铺名称时也要注意商标侵权问题,避免使用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名称。卖家还应当在其店铺首页或者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二、生产者治理假货(一)大厂商(品牌商)1、鉴定义务网络假货对于各大品牌厂商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假货会导致品牌厂商的经济损失与商誉贬损。假货首先侵害的是权利人(厂商)的利益,因此权利人应该是打假的第一责任人。在打假工作方面,权利人有着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即鉴定商品是否为假货。因为只有权利人才能对其所售商品有最多的信息,也最有资格来判定特定商品是否为假货。在打击假货过程中,对假货的判定是必需环节,如果在这一环节上权利人不主动或者应其他主体的要求进行鉴定,则打假工作无从进行。因此,应通过一定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鉴定假货设定为权利人的义务,当消费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主体提出鉴定要求是,权利人必须配合,当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付出必要费用。就电子商务领域而言,各大品牌厂商应该积极配合电子商务网站提出的联合打假请求,为消费者出局商品鉴定的证明材料,与电子商务网站协同打假,通过打假信息的流畅交互,协助公开假货信息、售假卖家与店铺。例如,如今中国质量万里行就联合多个部门开展化妆品真伪码联盟下,生产商应当配合工作,通过信息技术对产品进行质量追溯,确保每一件商品的来源和流通得到跟踪和管理。2、不得滥用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生产商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打假行动,利用平台诉讼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权利人、生产者也不得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现实中,也有不少销售者销售的是正品,生产商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投诉。这些被投诉的卖家多为品牌厂家的经销商、分销商,这些卖家通过串货行为,利用进货价格、地区价格差异等优势条件进行网络销售,以比实体店便宜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牟取经济利益。在此种情况下,销售者售卖的商品实际并非假货,其商品是所谓的正品,但是,销售者的出售行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品牌商的商业利益,存在违背与品牌商之间签订的可能性,此类争议属于销售者与品牌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而非利用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侵权纠纷处理。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品牌商故意利用网络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打压竞争者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品牌商利用虚拟环境中平台准确查证权属纠纷的模糊性以及知识产权权利属性本身的不确定性,通过通知-删除规则迫使平台将竞争者商品强制下架,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品牌商滥用通知-删除规则,一方面会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平台处理假货投诉的工作量,浪费平台的经济、人力资源。同时,囿于平台准确查证假货客观存在的现实困难,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使得平台存在依照通知作出错误的假货处理问题,从而加深平台与销售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使得卖家不信赖平台,甚至增加平台的诉讼纠纷,最终贬损平台治理假货问题的权威性。因此,生产商、权利人不得滥用通知-删除规则,延缓打击假货的工作效率,阻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二)中小厂商假货的生产是假货问题的根本与源头,只有在源头上制止假货产生,才能让网络假货成为无本之木、枯竭而亡。在网购平台的假货中,大部分均为奢侈品牌或知名商品的高仿品、同款商品,其利用的正是众多消费者的崇尚名牌的消费心理。而这些假冒商品大部分来自我国福建、广东、温州等地区的中小厂商,这些商家的规模大都较小,其自身拥有生产与大牌的正品同等款式、甚至同等质量的生产技术与能力,但是,其将生产技术用于生产制造假货,误入了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歧途。例如,在佛山警方捣毁的一个涉及广东东莞、佛山等地网络销售假冒世界奢侈品牌卡地亚首饰制品的产业链条中,查获了假冒卡地亚等首饰成品8000多件,涉案价值9000万元人民币,捣毁5个生产、销售、储存窝点,刑拘犯罪嫌疑人7名,而该案中被查处的生产者就是位于广东的小厂商以某五金制品厂为掩护,私自生产仿冒卡地亚香奈儿宝格丽等世界品牌首饰。可以说,在各假货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假货生产者均为中小厂商,这些小厂商、小作坊大量生产假货,随后批发给网店销售者,通过网络平台将假货流通至消费者中。因此,中小厂商可谓是我国网购假货源头的重灾区。首先,对于这些中小厂商的恶意生产假货的行为,必须通过权利人、平台企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互相合作,依照法律规定将这些假货生产者进行严厉打击,对这些中小厂商产生威慑力。根据《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假冒商品,除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外,还面临着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也均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出了越来越严苛的规定。实务中,存在大量生产厂商因生产假货被严惩的案件。例如,假冒lv、coach等商标罪案中,被告以长乐市文岭镇后董村内的文岭茶厂为工厂,雇佣人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批量生产假冒lv、coach、mk、tb和guess等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当事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与罚金。各地的工商局、质检局、公安局也都依法查处了许多制假的中小厂商。但是,除了严厉惩罚之外,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这些中小厂商从假货销售中也无法赚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其净收入往往是微薄的。那么,为何这些厂家在具有优质的生产能力与技术的基础之下,依然会冒险选择廉价的假货生产呢?其实,原因不外乎于:(1)存在消费者购买假货的市场;(2)中小厂商由于教育程度、社会经验等因素的缺失,导致其鼠目寸光,根本没有打造品牌的意识;(3)中小厂商仅停留在通过代加工生产来赚取劳动费用的经营理念之中,盲目追求微薄的经济利益;(4)缺乏打造自己品牌的经验;(5)法治意识的匮乏,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6)投机性心理,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不会被发现;(7)缺乏平台及经济基础的支持,无法勇敢踏出打造自身品牌的一步,不愿意对研究与开发活动投入资源。这些因素导致中小厂商一直重复着前辈们的步伐,从事着代加工的工作,甚至制造、生产假冒商品。如今,行政机关与电商平台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中小厂商对假货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打击假货要从培养中小厂商的品牌意识做起。中小厂商的转型升级也是贯彻、促进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表现。中小企业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提升品牌意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抵制假货,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创新驱动,注重把蛋糕做好。政府也要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成本,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变制造大国为制造强国,使消费者不再远赴海外抢购马桶盖、奶粉、奢侈品等消费品。根据相关研究报告,借力于网上销售渠道,中小长尾品牌可以获得更快速成长,不再如同线下受限于渠道和资本牵制,而通过评论等低成本途径传播和塑造。其中区域品牌和淘品牌以及非知名品牌过去三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74%和69%,超过大品牌的53%。不同品类表现不同,大品牌仍然在标准化高的品类中占据主导,例如在消费类电子产品中超过70%;而中小长尾品牌在个性化要求高的品类中占主要份额,例如服装中大品牌份额低于10%,而长尾品牌的份额达到50%左右。基于上述因素,淘宝网提出了中国质造活动,意图通过中国质造平台,利用淘宝网的广泛辐射力,为外贸中小企业的内销转型提供电子商务这样一个途径,让厂二代们不再死守外贸代工老路,通过网络购物渠道成立中小厂商的自有品牌,提升电商平台上的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企业的自主品牌意识、提升区域特色产业的质量效益,从而为稳增长、促发展助力,为质量提升、转型升级助力,为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从2015年4月成立至今,中国质造已经接收了全国114个重点产业带,超过4500家工厂企业入驻,预估年产值接近100亿元。按照淘宝的设想,中国质造是先从质量切入,逐渐转向中国创造和中国品牌,探索由消费者倒逼生产商的新模式。在针对中小厂商的假货问题上,必须严厉打击假货,提高商家的警惕意识。在《淘宝网中国质造市场管理规范》中就明确对于假货问题严打,出售假冒商品违规的行为的商家、质量达不到平台要求被不予入驻,入驻店铺出现出售假冒商品违规行为的就会被清退。中国质造卖家、授权代销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约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提升自身品质和信誉,给客户和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共同将中国质造建设成为公开透明、公正文明、秩序良好的品质平台。质量监督是将假货压制在生产环节的良药。质量鉴定对假货治理也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质量检测,可以确保生产商的产品为正品,预防假货现象,减少侵权商品的可能性。例如,利用第三方网上商品质量认证平台,可以便于从源头控制假货。将产品在进入流通环节前就交由专业的第三方质量鉴定平台进行认证,并且在鉴定后将产品的鉴定信息进行录入储存并对查处的假冒产品向社会公众曝光。第三方网上质量认证查询平台可以确保网络平台上的商品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网络假货交易行为。质量鉴定的有效性也使得中国质造积极与第三方质检机构合作,其制定的中国质造平台入驻标准高于国标和行业标准。此外,淘宝还联合了SGS、莱茵、法国必维等国内外知名检测机构及其旗下500多家专业实验室资源进行质检工作。中国质造的平台为中小厂商提供服务,给予了中小厂商更多、更好的机会与市场来开拓自己的品牌,避免成为侵犯品牌企业、公众权益的假货制造者。中小厂商应该珍惜这种机会,谨记制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行为的严惩性,认清正确的谋财之道。中小厂商们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不再生产、批发假货商品,配合平台与行政机关的打击假货行动,及时纠正过错。同时,生产者们应当顺应国家的政策规定,充分利用电商企业与行政机关提供的机会,投入企业转型的工作,真正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三、消费者治理假货没有买卖,就没有假货。消费者购买是假货流通的最终环节,也是假货产生的根本动力。假货生产者、销售者之所以制假、售假,就是因为假货存在一定市场,存在消费者出于虚荣心或贪便宜的消费心理而购买假货。因此,要打击假货必须从消费者自身做起,只有让泛滥的假货丧失了市场,才能根除假货问题。1、消费者从自身作起,不再购买假货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定的消费者主动利用互联网搜索大牌仿冒品、购买假货的现象。这些消费者大多在经济能力有限与虚荣心作祟的驱动之下,主动购买假货,刺激了假货市场的形成。其买假行为表面上满足了自己的精神需求,但实际上损害了自己、他人、乃至整个市场的利益。因此,消费者必须剔除错误的消费观、树立健康的消费心理,拒绝购买假货,让假货丧失植根的土壤,助力假货治理。同时,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也要提高品牌意识和防假意识,形成坚决抵制假货的消费理念,尽量选择信誉较好的平台和网店,避免购买价格过低、或明显包含假货信息的商品。2、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假当然,许多消费者并无买假意图。其购买到假货的原因在于销售者的欺骗行为或自己的疏忽大意。对于此类消费者,其应当通过平台投诉通道、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等合法途径为自己维权。此外,消费者除了为自己维权,也可在购买到假货后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辅助政府部门查处假货窝点、打击假货。3、职业打假问题消费者打假维权是正当合法的,但是,却存在一些非真正消费者的职业投诉人利用假货治理大环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职业投诉人是指通过在网络交易市场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来获得额外经济利益,并以此为业的人群。该人群不以正常消费为目的,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通过知假买假的行为,利用消保法、食安法赋予正常消费者的权利,向卖家索取钱财,索取不成的再向电商平台发起维权和诉讼,并通过行政司法部门向电商平台和卖家施压。这类人群的特点是:(1)维权水平专业化。大多职业投诉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2)维权运营集团化。职业投诉人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愈加明显,内部分工明确,规则研究、寻找被投诉举报对象、收集固定证据、文书制作都有专人负责,形成专业流水化运作。(3)维权路径程序化。职业投诉人大多选择先行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如执法部门判定举报成立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则后续要求执法部门协调商家赔偿或者以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执法部门判定举报不成立或者不予立案,则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通过给行政部门施压,达到获利目的。职业打假的表象似乎有利于市场的假货治理,但实质上职业打假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社会各阶层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四、第三方机构组织治理假货1、第三方质检机构想要全面、高效地治理假货,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打假成员之一。第三方专业机构处于中立的地位,拥有专业的真伪鉴定和检测技术,了解国内国际的标准要求。仅就抽样检测层面,必须依靠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配合进行鉴定和检测,通过科学的抽样检测方法,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权威性和可靠性。在卖家身份认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认证,确保卖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三方权威机构也可以配合政府部门治理假货,在流通环节进行质量、真伪检测,辅助政府准确、高效地发现假货,处罚假货生产者和销售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参与,有助于搭建专业、高效、生态的治理环境。2、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治性的民间组织,是政府与企业质检的桥梁和纽带,其发挥着沟通、协调、监督、公正、统计等职能。行业协会承担着对行业内的产品进行严格监督的责任。(1)监督协会成员,形成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化的形式,集合同行业经营者,对其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通过制定行业规则实行自律管理,让协会成员知晓并遵守抵制假货的规则,向协会成员宣传法治理念,培养成员自律精神。(2)与政府部门协作,配合打假工作行业协会能够利用资源引导行业协会内的成员形成坚决抵制假货的经营理念,及时将政府决策中的信息反馈给成员,也可将各企业的假货情况和需求传递给政府,发挥协调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纽带功能,加强质量监管和服务的整合,配合执法部门打假工作。五、政府治理假货(一)政府在互联网打假治理中的地位、优势与劣势在互联网打假中,如果说驱动生产者与销售者参与打假的内在动力是维护商品品牌价值,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那么,政府在互联网打假治理中的目的则更为宏观。概括来说,政府在互联网打假的内在动力为:1、实施创新的内在需求2、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的基础保障3、激励公众创新的重要机制4、扩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客观需求。同时,由于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主要以裁判员与规则的制定者的地位出现,也使得政府互联网打假治理的过程更多是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作为治理打假手段。因此,政府在治理打假的过程中有着自己优势,也有其自身的劣势。1、优势政府在假货治理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其在假货治理上具有特殊优势:(1)具有高度合法性的打假资格(广义)政府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总和,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假货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假货严重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也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而政府的行为目标就是以公共利益为服务目标,政府行为也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政府的职能包括: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自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在市场经济下,进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经济职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于假货治理这一社会问题,政府无论从其地位、目标还是职能,均具有高度合法性的资格。同时,政府的地位与职能也决定了其打假资格与能力不同于平台等电商企业。平台、权利人所拥有的私权利不得与生产商、销售者的私权相冲突,而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政府可利用其职能对生产商、销售者的行为进行管制与认定。例如,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假货治理的事件中,往往会出现第三方平台没有足够的资质去断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是否为假货。而于此相对,政府在治理假货的过程中则不存在类似问题。可见,政府的打假地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其资格毋庸置疑。(2)政府有权制定规则、执行规则政府在治理打假过程中的最大优势即来自于政府能运用国家公权力为权利人与消费者提供保护。作为制定和实施公共决策,实现有序统治的机构,其依法享有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解释和应用法律的权力。有权针对假货问题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化规定参与生产商、销售商的义务与责任,厘清权利人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地位、权利与义务,利用法律的形式对假货生产者、销售者等人员的不当行为加以规制。政府也拥有执法权,可以在生产、流通环节通过各部门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查处。制定规则规范体现在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制定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货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不断焕发生机,以专利、商标、版权为支柱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并日益健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执行规则体现在政府的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生产、流通环节对涉嫌侵犯他人权益的假货进行检测认定,对确定为假货的商品进行扣留、查收,对制造假货、销售假货的经营者实施没收商品、罚款等各项处罚措施。例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商品进行监督抽查,进行商品真伪鉴定并查收假冒伪劣商品。公安部门也可根据他人举报对制假、售价窝点进行查处,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商标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的违法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拥有类似的执法权。海关执法部门有权对进出口环节出现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品进行扣留,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此外,各政府部门还可以在执法过程中融入新型科学技术,运用二维码技术、真伪鉴定技术等有效管制假货现象,用科技的手段来弥补人力资源的不足。(3)通过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体现的威慑性,防止他人制假、售假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销售者、品牌商及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最主要是通过要求制假售假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措施,且赔偿损失金额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因此对制假售假者的打击力度不大。而政府则可以通过行政、刑事双轨并行打假,对制假售假者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法犯罪者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从行政处罚的角度讲,对于制假售假者可以处以高额的罚金、责令停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4)利用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公务人员协调运作,联合打假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其拥有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这些职能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中就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打击网上销售假劣商品,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在制造加工环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在流通销售环节,加强网络销售商品抽检,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纳入邮政行业常态化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侵权假冒有害信息。《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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