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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暂行办法》旨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7月2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时隔近一年之久,充满变数的专车新政终于落地,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认为:《暂行办法》旨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对乘客遭遇侵权难维权的窘境给了一定的交代。在该意见稿公开之前,法律界对于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有着争议。有的法律人认为网约车经营者与司机之间只是合作关系,网约车经营者提供平台给司机,让其更方便的接到乘客,然后从司机收到的出租车费中抽取部分作为服务费,相互之间互利共惠,地位平等。根据此观点,乘客一旦因为乘坐网约车遭遇侵权,只能向司机本人主张权利,若想要求网约车经营者赔偿,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经营者就该侵权事件的发生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乘客掌握的证据要求较为严苛。现实中,乘客很难甚至无法知道网约车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的,更不用说能否收集到相关证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网约车,确保乘客的权益、乘车安全、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证。如此,乘客权益遭到侵害只能向司机本人主张权利,乘客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维护。如果《暂行办法》保留了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就意味着网约车经营者与司机之间建立起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也就是说,乘客如果因为乘坐网约车遭受侵权,可以直接向网约车经营者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全面的维护,并且承担较少的举证责任,大大减少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详见原文:《【电商快评】网约车合法地位获批:独家解读未来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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