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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电商平台胁迫商家“二选一”尚不构成违规

今年双11大战,汇聚了阿里、京东、亚马逊中国、1号店、聚美优品、唯品会、、苏宁云商、银泰百货、国美在线、易迅网等电商与O2O零售商,竞争更加白热化。11月3日晚间,京东发布公开信表示称,近日不断接到商家信息,反映阿里巴巴集团在双11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有商家表示,阿里巴巴向该商家传递的信息是:如果参加天猫双11主会场活动,就不允许参加其他平台双11主会场活动,对于已经和其他平台达成合作意向的,则要求商家直接退出。京东认为,这是典型的店大欺客行为,已就此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认为,天猫逼商家二选一尚不能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从法律的角度理解,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商家选择天猫,是否被胁迫,值得商榷。商家选择天猫还是选择京东,主要考虑的还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因其人身或者财产将来可能造成损害。我国目前就天猫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垄断是否不正当竞争,都不能构成。详见全文:《【电商快评】双11猫狗大战:2选1背后反垄断争议》(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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