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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云云:“专车”迎合市场需求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沈云云在接受《国际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消费者定制化、个性化用车需求的浮现,“专车”服务迎合了市场需求,对专车“一禁了之”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国内专车需求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专车”模式若想在中国走向成熟,监管制度、自身模式都需进一步完善。商务租车在短时间内很难摆脱非法营运和黑车洗白的标签,专车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隐患,也触动了其他方的利益,急需相关的规范和管理约束,才能开辟一片新天地。以下为报道全文:《“专车第一案”引发关注:互联网+专车到底合法吗?》近日,备受关注的“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开审。滴滴“专车司机”陈超因送客时被执法人员罚款2万元,将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该案由此被贴上了“中国专车第一案”的标签。滴滴公司方面对国际在线记者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济南专车第一案的相关情况,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专车第一案由专车而起,案情简单却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案件已经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诉讼,而变为创新事物的法律监管、执法者应坚守执法边界、旧法无法适应新情况等多重复杂问题的探讨。”滴滴公司称。“互联网+专车”合法吗?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过程中,当陈超的代理律师向运管中心提出专车到底合不合法这个问题时,被法庭制止,对方也没有作答。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所有关注这起诉讼的人关心都是滴滴专车的合法性问题。本网记者了解,目前北京、上海、济南、青岛、淄博、沈阳、南京、重庆、天津、杭州等十个城市交通运管部门叫停了滴滴打车、易到用车、快的打车等公司的专车服务。2014年底,上海明确专车服务为“黑车”、“非法运营”并开展查禁行动。2015年伊始,北京也宣布专车为“非法运营”。除此之外,专车在沈阳、南京等多地遭禁。此前,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曾表态,对于专车业务,不要一棍子打死。虽然有了“互联网公司认证”这层外衣,也的确方便了不少市民的出行,但对很多城市的运管部门来说,即便套上了马甲,专车还是不合法。关于专车的合法性问题,似乎成了“互联网+专车”这一电商模式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盈科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分析称,电子商务以强势的方式介入传统行业,传统行业既得利益者奋起反抗,也可以理解。只是进入听闻北京运管部门已经正式对专车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这一消息传来,似乎已经给专车电商模式画上了句号。车辆挂靠运输公司,以运输公司名义和客人发生运输法律关系,并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一观点此前已经得到了运管部门的认可。在民事经营领域,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即为允许,既然没有禁止,为何反对之声群起,甚至发生多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停运、上街堵塞交通呢?在吴旭华律师看来,现有出租车运营模式积重难返,出租车运营证天价交易,运管部门作为既得利益部门自身监管不力,出租车司机被剥削厉害无法保证合法权益,这些都是造成强烈抵制专车运营模式的原因。“但是,市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消费者显然可以在合法的体制下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如果只是一味迎合运管部门和既得利益者的权益,那么消费者的权益怎么获得保障?而且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已经势不可挡,即使存在一些障碍和瑕疵,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得到解决,因噎废食那是野蛮人的做法。”吴旭华说。专车是否等于黑车?据本网记者了解,目前专车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是由打车软件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运营车辆,并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寻求有资质和业务能力的司机,这种专车模式下的车辆及司机受到专车公司统一管理,由专车公司向消费公众负责;第二种模式是目前因专车市场需求巨大,各大专车平台引入私家车车主带车加盟模式来迎合需求缺口,经营收入一般由车主与打车平台之间分成,车主拿80%,平台拿20%,车辆及人身损害等风险由车主自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第一种专车模式更加符合我国目前车辆运营市场的现有规定,专车运营是按照四方协议模式来进行,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达成四方协议,专车运营实际上是汽车租赁服务和劳务服务的结合,这种模式并不被法律禁止,符合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他解决了车辆运营资质以及司机资质问题,在乘客的人身安全性上由专车公司负责和兜底,从而更好保障消费公众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王冰洁律师还表示,而私家车车主带车加盟模式,并不能被定义成“专车”,更不能与“黑车”划上等号。私家车辆为非运营车辆,非运营车辆的年检、强制报废要求很大程度上低于运营车辆,在车辆安全性、司机驾驶技能、及私家车主的道德风险在没有企业、没有政府等第三方的统一约束和设置准入标准下,仅凭车主自身的自律显然不利于专车市场及消费公众的安全。目前各大城市交通部门打击的“专车黑车服务”正是这种私家车接入专车现象。目前,有很多专车是使用私家车进行挂靠运营的,今年两会期间有媒体记者问及,“私家车能进入专车运营吗?”,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明确表示:“永远不允许。”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针对“专车第一案”,主要的的矛盾和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董毅智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享有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对非法运营的处罚权应属于交通局,运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董毅智还认为,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按照以往的行政惯例进行裁量,合法运营需要两证,一是道路经营许可证,二是汽车营运证,二者缺一即构成非法运营。但专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裁量惯例。因为专车运营是按照四方协议模式来进行,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达成四方协议,专车运营实际上是汽车租赁服务和劳务服务的结合,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专车运营模式。能否倒逼法律完善?滴滴方面对本网记者称,“我们认为,专车作为一种进步的创新事物,极大改善了百姓出行,推动了中国城市交通的转型升级,终将让民众、行业、政府等各方受益。”的确,专车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打车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当下最时髦的“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对于面临资源和环境难题的如今社会来说,“共享经济”在各个层面上被赋予了重要的创新意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沈云云指出,随着消费者定制化、个性化用车需求的浮现,“专车”服务迎合了市场需求,对专车“一禁了之”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沈云云表示,国内专车需求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专车”模式若想在中国走向成熟,监管制度、自身模式都需进一步完善。商务租车在短时间内很难摆脱非法营运和黑车洗白的标签,专车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隐患,也触动了其他方的利益,急需相关的规范和管理约束,才能开辟一片新天地。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在此案之前,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互联网专车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技术对于经济的推动,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让我们拭目以待。事件回顾: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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