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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名人、大V虚假宣传追责有困难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涉及名人推荐条款”采访时表示:这条规定以给推广者设立披露义务的方式,维护了消费者的权利,但相关处罚规定仍缺位。一方面,该条款中“取得酬劳”很难确定。而且《办法》中也没有对未进行披露或披露不真实的推广人、评论人规定相应的惩罚规定。另一方面,即使发布人披露推广性质,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发布人推广的产品,出现产品质量后该如何归责,《办法》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而对于发布信息的“大V”来说,即使确定为广告行为,对涉及虚假宣传的明星追责也有一定的法律困难。新《消法》中虽规定,名人明星、社会团体代言虚假广告导致损害,将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不能完全保护全部受害消费者。明星代言担责还要分情况讨论,比如是否有主观故意。再者明星代言有一定的定义,发一条推荐微博,并不能算是代言,无法追究明星的相关责任。如果微博推广的大V发布的是对某产品的个人体验,或者只是在个人微博发布产品信息,则属于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建议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看到营销微博宣传商品后,要通过其他正规渠道,多方面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再判断是否购买以及在哪种渠道购买,不要跟风消费。详见该报道全文:《网购消费有法可依具体细则仍待明确》(来源:《上海金融报》文/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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