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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不正当有奖销售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接受《法律快车访谈专栏》记者采访。以下为采访实录: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主体间的正当竞争,排斥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着诸如主体混同行为、商誉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域名抢注以及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桎梏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近来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团购网举办了“0元团购”形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其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团购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加强必要的法律规制。本期法律快车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民法律师——【大连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律师观点:董毅智律师认为在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依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市场经济发展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利润,便采用多种方式促销产品,不正当有奖销售就是手段之一。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维护,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这也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追在眉睫。1、问: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劳动法知识栏目的专访。董律师: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2、问:董律师,什么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董律师: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问:如何界定电子商务中所提供的活动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董律师: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交易对方提供一定数量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①前者是指经营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其本质特征是参与者对其能否获奖,以及能获什么奖的情况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即参与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之前即知道自己参与后的获奖情况。后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者谁能中奖、中什么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②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采用上述有奖销售的方式,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问:“0元团购”就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这一促销活动的由来是什么,含义又是什么?董律师:截至2010年底,国内团购网站已达1726家,平均每天诞生5.7家团购网站。这一现象被戏称为“千团大战”。为了在惨烈的竞争中争夺一块属于自己的地盘,各个团购网站都打出各种噱头来吸引网民,“0元团购”活动应运而生。“0元团购”比购买彩票的吸引力更大,买彩票还需付出2元的成本,而它只用注册成为团购网的用户,即可多次参与抽奖。它往往在短期内就可以吸引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的消费者来参与,广告效应非常强。“0元团购”,亦称“0元抽奖”“0元疯抢”等,是一个新兴的网络名词,还没有一个法定或普遍认同的定义。笔者认为,它有二方面的含义:(1)指一种活动——团购网站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向不特定的网络公众提供的,公众经在团购网站注册后,不需付出任何实际货币,即可参与抽奖并有机会获得该网站提供的各类奖品的一种抽奖活动;(2)指一种行为——团购网站作为经营者,提供这种模式的抽奖活动的商业行为。5、问:这种“0元团购”中潜藏着哪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董律师:(一)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相比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欺骗性有奖销售,“0元团购”的欺骗手段更隐匿,更难为一般消费者发现。多数团购网站的抽奖规则是以当天股指或某个类型的公益彩票中奖数字为基准,进行一系列与截止时购买人数之间的四则运算后,得出一个从0到“截止购买人数”的数字,为中奖者。从运算法则来看,似乎符合逻辑。但事实上,团购网网页上显示的“购买人数”,只是“前台”数据。而团购产品的真实购买人数,在“后台”。团购网站可以通过技术控制着“前台”的数据。一些网站的团购关闭时间,是在股票开盘或者是彩票开出之后,加上人为控制的“前台”人数,开奖的公正性根本无法得到保证。但是,参与活动的消费者一般很难发现这些人为的猫腻所在,持续参与该网站每期最新的“0元团购”活动。团购网站这种通过对“购买人数”的暗箱操作,影响获奖者的最终确定,采取欺骗的手段故意让特定人员中奖的行为,符合《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规定,显然是一种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二)巨额有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若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综观各大小团购网上推出不少“0元团购”抽大奖产品,大的奖品从欧洲游到房产再到豪华跑车,小的也有iphone,ipad等。奖品的价格屡创新高,大部分奖品都突破了有奖销售的价格限制,甚至有超过数十万的奖品。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之下,这种巨额有奖销售的情况从出现团购网开始至今,有愈演愈烈的情况。这些巨额有奖销售不仅将更多的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而且非常容易诱导消费者进行非理性消费,严重影响了整个团购的市场秩序和形象。6、问:我国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存在哪些缺陷?董律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有一些缺陷,亟需修订。结束访谈: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董律师:再见。本期总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在众多竞争手段中,有奖销售的方式已被普遍采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日愈增多。(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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