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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跨境电商监管通知:将按一般贸易执行

今日,宁波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向区内企业发布了一份非红头文件《关于明确宁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宁波口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报检将按一般贸易监管要求执行。亿邦动力网了解到,该《通知》强调,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一线入区时,需按规定进行全申报,报检随附资料按照一般贸易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非法检商品不予签发通关单;同时,按照一般贸易监管要求及质检总局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根据该《通知》,宁波海关通关业务处对跨境电商直邮进口商品将不予签发通关单;同时,按照质检总局邮寄物和快件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此外,该《通知》还表示,为了宁波口岸的平稳过渡,2016年4月8日前已经运抵检验检疫监管仓以及2016年4月8日前(含2016年4月8日)虽未运抵检验检疫监管仓,但已从境外启运尚在运输途中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按照宁波局原先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做法,直至售完为止。以下为《通知》原文:各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分支机构,各业务管理处:近期,财政部等部委相继出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等系列文件。日前,质检总局专题召开会议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有关做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和质检总局会议精神,现将我局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对2016年4月8日前已经运抵检验检疫监管仓以及2016年4月8日前(含2016年4月8日)虽未运抵检验检疫监管仓,但已从境外启运尚在运输途中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为平稳过渡,按照宁波局原先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做法,直至售完为止。二、对2016年4月8日后启运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含网购保税和直邮模式),须满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简称正面清单)及清单备注要求;不在正面清单内的商品,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口。三、对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一线入区时,需按规定进行全申报,报检随附资料按照一般贸易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非法检商品不予签发通关单;同时,按照一般贸易监管要求及质检总局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邮进口商品,不予签发通关单;同时,按照质检总局邮寄物和快件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五、原宁波局出台的《宁波口岸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范暂停执行。其中,《关于印发入境电子商务电商能力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作废。六、如质检总局今后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鉴于此次监管政策调整和以往做法相比改变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请各相关单位务必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和解释工作,注重正面引导并关注企业反馈。通关业务处2016年4月19日(来源: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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