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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权案例分析:出口货物警惕侵权

案件基本情况2006年7月2日,A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免维护蓄电池750个,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73500元,运抵国为加拿大。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蓄电池上标有“alpha”字样,涉嫌侵犯B电池厂确认货物知识产权状况。B电池厂在接到通知后致函海关,确认该厂未授权A公司是用“ALPHA”及图形注册商标,该批标有“alpha”标识的出口蓄电池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海关予以扣留。在B电池厂按照规定提供了担保金后,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涉嫌侵权的蓄电池。经调查,该批蓄电池由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与加拿大alpha公司之间的定牌加工协议生产,由A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alpha公司在加拿大注册了“alpha”商标,而B电池厂在国内注册了字母“ALPHA”和火柴棒图形(在字母下方)组成的商标,并在海关总署进行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某海关最终认定,A公司未经商标权人B电池厂授权,申报出口标有与权利人注册商标“ALPHA”及图形相似标识的蓄电池,构成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行为。2006年8月10日,某海关向A公司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扣蓄电池35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27350元。行政复议情况 A公司不服某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B电池厂依法注册了“ALPHA”及图形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A公司申报出口的蓄电池上标有与“ALPHA”及图形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未经“ALPHA”及图形商标注册人的许可。A公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支持产权的货物的行为。A公司作为本案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其违反海关法规定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A公司关于该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2006年9月27日,复议机关对本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支持A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某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并对A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日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负有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职责,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进出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识专用权等。根据近几年来查获的案件情况来看,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查获的主要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可以说,本案就是一起出口侵权货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几点申辩理由涉及对出口侵权货物的认定、商标地域性和“定牌加工”的侵权构成、发货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也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进出口企业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的误解。正是由于这种对法律规定认识上的不足和偏差,有的企业虽然主观上已经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但还是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在这里,我们对这几个问题展开做一定的分析,希望能对进出口企业有一些助益。(一) 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才构成侵权吗?A公司认为,该公司申报出口货物上的商标为“alpha”,是单纯的小写字母商标,而绿华电池厂的注册商标为大写黑体的“ALPHA”并在字体下加火柴棒标识,是字母与图形相结合的商标,由于商标的形状及组成结构不一样,不构成侵权;并且,该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是“免维护铅酸蓄电池”,而B电池厂注册的是电池,由于电池的类型不同,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才构成侵权,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也构成侵权。“ALPHA”及图形商标是绿华电池厂依法注册的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九类商品(电池、镀锌电池、照明电池和手电筒电池)上,并在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申请人申报出口的免维护蓄电池,同属电池种类商品,且蓄电池上标有与“ALPHA”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alpha”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涉案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二) 什么是商标权的地域性?A公司认为,“alpha”商标是国际上的知名商标,alpha公司使用“alpha”商标在先,并且在加拿大注册了“alpha”商标。alpha公司向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加拿大注册商标证明文件。本案涉及的出口货物是alpha公司许可国内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且,涉案货物的运抵地、销售地是加拿大,不会导致国内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解,不存在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侵权。A公司的上述申辩理由看似很有道理,但是却忽视了商标权的地域性。什么是商标权的地域性呢?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哪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相应的,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在加拿大,“alpha”商标权仅为alpha公司享有;在我国,B电池厂依法注册了“ALPHA”及图形商标。alpha公司在加拿大对“alpha”商标的专用权不能自然延及我国境内,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是B电池厂的“ALPHA”及图形商标权,而不是alpha公司的“alpha”商标权。在我国,未经B电池厂许可,任何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的“ALPHA”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应当被认为构成了对B电池厂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案中,某海关及复议机关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认定涉案货物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认定A公司构成《海关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大多数企业对于从事“定牌加工”业务可能涉及的侵犯知识产权隐患普遍认识不足,或对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在这里我们要提醒企业切不可盲目接单生产,而是要仔细审核“定牌加工”合同,仔细审核外方授权生产的合法有效性,特别是要核对有关商标标识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备案情况,以保护企业自身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和信誉损失。(三) 代理出口企业也要承担出口侵权货物的责任吗? A公司认为,涉案货物是有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只是受星光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出口该批货物,如果海关要处罚也应该是处罚星光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代理出口企业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A公司接受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标有“alpha”标识的750个蓄电池,A公司是本案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海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有如实申报出口、进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义务,其如果有违反海关法规定出口、进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 进出口侵权货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海关法》第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没收侵权货物,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在货物价值的30%以内。和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有关“收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相比,现行规定不仅要对侵权人处以罚款,还要求对涉案的全部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处力度。本案中,海关在没收侵权货物的同时,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47350元的罚款,相当于货物价值的10%左右,这也是考虑了本案的违法性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给与了从轻处理,一位本案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故意,并且也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只是由于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才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与恶意的侵权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是明知或者应知外商要求的“定牌加工”业务属非法,但仍以侥幸的心理而接单生产和出口,或是屡次进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查获的,将被处以较重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货物价值的30%。

上一条:亚马逊卖家注意了,海外消费者最关心的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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