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超市世界超市

关于《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快递业是服务业的重要产业,是推动传统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先导性产业,也是电子商务的支撑与保障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业务量7年增长了6.7倍,年均增长率高达40.4%。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一是快递业发展中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如大量末端网点的办照成本很高、快递基础设施薄弱、快递车辆通行难等;二是快递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危害公共安全、快件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快递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快递行业普遍实行的加盟经营模式中,出现了服务质量较低、责任界定不清、安全隐患加大等问题;四是快递服务的有关规则不够明确,企业、用户之间对一些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暂行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立法的总体思路基于快递行业的实际和特点,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抓住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一是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释放制度红利;二是在制度上牢牢守住安全底线,明确和强化企业的安全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和行业安全;三是在保障发展的基础上规范快递秩序,通过明确加盟经营双方权责,发挥法律责任机制对规范行业秩序的作用;四是完善快递服务规则,理顺法律关系,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促进快递业发展。一是为了减轻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第二十八条)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制定实施便利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快递服务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合理确定从事快递服务机动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通行便利。同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该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遵守城市道路通行规范。(第三十条)四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机关、社区、校区、厂区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五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跨境贸易中的快件管理,实现进出境快件便捷通关。(第三十三条)六是为了引导和促进各行业协同发展,规定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电子商务、交通运输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国家制定相关设备设施通用标准,引导和推动行业之间标准对接。(第三十二条)(二)强化企业和用户的安全责任,保障快递业安全。一是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企业和用户都应当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的规定。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二十二条)二是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三条)三是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在寄递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要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明晰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快递业秩序。一是对快递行业普遍采取的加盟经营模式进行规范。针对加盟经营服务纠纷多的问题,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是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规定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六条)(四)明确快递服务规则,进一步提升快递业服务水平。征求意见稿针对快递服务各环节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细化了收寄规则。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用户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相关身份信息,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企业要对运单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核对不实的,不得收寄。(第十二条)二是明确了投递规则。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并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企业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是规定了无法投递、无法退回的快件的具体处理规则。(第十八条)四是规定了查询和投诉规则。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问题投诉等服务,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第二十条)五是规定了快件损失赔偿规则。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第十九条)此外,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增加了以“双随机”(随机确定检查企业和实施检查的人员)为核心的日常抽查制度,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职责,完善了处理用户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第七章)

上一条:我国电子商务物流领域第一个行业标准正式发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