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admin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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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 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经济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加快培育电子商务平台,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完善配套支撑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把湖南打造成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性电子商务中心,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推动。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手段,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融合发展、实体市场向网络市场拓展。二是逐步规范。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增效为目标,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发展领域和空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导,加强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扶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发展。四是示范带动。因地制宜、创新举措,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业聚集,扩大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超过15000亿元。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平台,为全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四)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省工商局)对快递许可准入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手续,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行市州备案制管理,引导快递企业加强末端服务网络建设。(省邮政管理局)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务院要求,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合理降税减负。对电子商务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电子商务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等相关问题,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改委)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对在新三板和湖南股权市场挂牌融资企业和发行私募债、集合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融资补助。(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引导银行机构加强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推广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银担合作贷款、互联网+信贷、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信贷投入;引导银行机构围绕资金链、产业链和物流链,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开发个性化专属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鼓励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作为出资币种新设或增资电子商务企业。(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引导省级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 (七)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创新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监管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规范商业信息发布类网站经营行为、互联网广告发布和推送行为、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非法直销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监管工作机制,加大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对电子商务进出境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提供预警咨询,维护湖南产品海外良好形象,提升出口商品质量。(省知识产权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沙海关、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经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省财政厅)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对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较为集中的基地、园区,在认定省级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时予以支持。支持青年、大学生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创办电子商务企业。支持省内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育示范基地,支持大学科技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和公共服务,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创业。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导师队伍。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共建人才培养基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将电子商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对参加网络电子商务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和我省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推荐选拔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及省政府特殊津贴等高层次人才选拔项目时,注重向电子商务类人选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动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上预订、网上支付等智慧旅游服务,加快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步伐。(省旅游局、省工商局)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建立网购消费警示机制,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7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引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购消费投诉纠纷处理,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省工商局) (十二)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积极推进互联网与商贸流通产业融合发展,依托"互联网+商贸流通"行动计划、"湘品网上行"、湖南网购节、特色·湖南馆、线上产业带等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扩大湖南产品销售,帮助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省商务厅)促进城市社区电子商务应用,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加快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市场监测监管体系,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完善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及渠道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省商务厅、省农委)加强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发展,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知名电商平台建立农村电商县级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省商务厅、省农委)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鼓励特色农产品申报地理标志,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线上线下林权和林产品交易网络体系。(省林业厅、省商务厅) (十四)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十五)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大力推进金融IC卡在电子商务、物流等领域的应用;加快推广以金融IC卡为基础的移动金融应用,指导协调省内金融机构推出基于TSM(可信服务管理)、HCE(基于主机的卡模拟)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创新产品,优化移动支付线上线下应用环境,扩大移动支付用户和交易量,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完善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体系,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及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密码管理局、省质监局) (十六)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完善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借助电子商务平台,优化授信流程、产品种类和服务方式,切实加强对实体经济和"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网信办、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强银行、信托、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完善电商产品体系,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完善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办法。(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省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以湖南交通物流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覆盖全省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等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快递企业与社区物业、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合作开展快件派送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农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鼓励学校、快递企业、第三方主体因地制宜加强合作,通过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发室、委托校园邮政局所代为投递、建立共同配送站点等方式,促进快递进校园。(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根据执法需求,研究推动被监管人员生活物资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省司法厅)有条件的城市应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打通电子商务流通"最后一公里",着力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等突出问题。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将物流仓储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城乡物流仓储布局,明确物流仓储用地的配置标准。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对重点物流园区和项目建设用地,在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予以保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现代化仓储设施,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及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的相关政策,对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新建物流标准仓库给予补助。在政策范围内,优先保障偏远山区仓储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减免土地使用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引导社会资本进行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商快递物流园区建设。(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 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在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优先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和"一机双屏双控"查验,推动口岸联检单位一站式作业。依托湖南电子口岸,建设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成规范统一、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监管互助、协同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依托海关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采取事前预备案、事中"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简化报关流程。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日、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通关监管。(长沙海关)优化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流程,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化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和购付汇业务的单证审核。对有真实交易背景,但无法提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或虽有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但经营主体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跨境电商交易,允许企业依据跨境电商交易清单在银行办理收结汇、购付汇业务。积极推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省外汇管理局) (二十一)深化电子商务区域合作。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在湘分支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的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根据国家规定,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渠道。(省外汇管理局)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投资信息咨询、国际法律援助等方面支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积极参与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省商务厅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托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和体系,完善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的合格评定机制,提升国际组织和机构对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认证结果的认可程度。(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二十二)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基础电信企业、IDC企业等接入商提高对电子商务网站的网络安全防护等级,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服务细则和应急预案,保障电子商务网站的网络安全。(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密码局) (二十三)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健全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机制,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密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电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平台、网络促销行为的监管,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健全支撑体系 (二十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质监局)认真落实电子商务统计制度,逐步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保障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完善电子商务地方标准规范体系。(省质监局、省商务厅) (二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以组织结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系统,对网络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推广应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结果,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建设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诚信体系。(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二十七)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研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