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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全文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电商换市”战略,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市场、扩内需、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扶持方向  加快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建设、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二、专项扶持资金额度  县政府设立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如企业申报补助额度超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优先扶持重点园区,其余则按比例折算,如不足3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补助。  三、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建设  1.实行租金补助。对县重点电子商务园区,给予运营主体12元/m2/月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30万元,对为入园企业服务建设统一仓储中心的,给予仓储房租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建设。对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2000 m2以上),且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达80%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培育和引进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商。为电子商务园区提供信息处理、培训、设计、策划、运营等一站式电子商务服务商,一次性给予服务费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盘活存量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园区或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相关部门认定,按其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县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面积界定:办公用房8 m2/人,仓储用房按办公用房1:4比例核定)。  5.对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  6.对园区内电子商务经营及服务企业,其实缴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县得部分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  (二)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7.鼓励企业开设商城网店。对在天猫等第三方平台新开设的商城网店,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自建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托管运营,开展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销售额突破200万元的企业(农副产品企业标准减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优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三门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社区)评选,对获得三门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社区)称号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三)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0.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人才。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参照我县相关人才政策给予同等享受。  11.提升电商从业人员素质。每年安排50万元培训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专项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另行制订)  12.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的,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在符合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土地收益金给予减免,项目报批过程中需缴纳的县得规费和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1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境内外会展。对电商企业参展费用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三县委〔2012〕6号)规定的境内外参展补助标准执行。  14.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建设。对运行正常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3万元的经费补助。  四、附则  15.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公司、或建设大型电子商务仓储配送中心、特色馆、产业带等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16.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我县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业。企业在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本政策所涉及的入园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自企业入园后第二年算起给予奖励。  17.当年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案件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18.本政策自2014年10月17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三门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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