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超市世界超市

《临沂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4〕24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完善电子商务支撑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商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通过机制创新,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选择优势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科学、公开、公正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投入的技术创新、设备购置,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企业应将一定比例的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延揽人才、奖励对业绩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在临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平台。指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且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主要包括(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3)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4)专业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5)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6)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电子商务服务业。致力于为企业(包括个人)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提供第三方公共服务,且能够在信息、订单、支付、物流、培训等方面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机构。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企业。(四)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重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省支持开展的电子商务项目、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项目、电子商务规制建设研究项目、拓展国内外市场的电子商务重点工作和项目。  (五)符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优先支持的其他电子商务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及其他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比例确定。对当年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自建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对我市影响力大,对电子商务发展起引导、带动作用的龙头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等活动给予补助。对技术领先、发展前景良好、正常运营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优先给予补助。  (三)支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对在临沂当地注册的,由本地政府或企业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且结算中心总部设在临沂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应用推广、物流信息发布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活动给予支持。  (四)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企业研发跨境电商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使用保税仓库、边境仓及海外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五)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建设。对经市级以上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奖励。支持传统批发市场转型电子商务园区。鼓励电商企业入驻园区。  (六)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发展。对电子商务示范县区试点给予扶持。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百乡千村”工程。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在农业特色产品集中、优势明显、农产品网上经营良好的村(社区)中择优开展“电商村”试点建设并给予支持。  (七)鼓励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临沂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八)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采用政府购买、补助等方式对经市级以上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给予扶持。  (九)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对从本市金融服务机构或经批准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融资的在临沂注册、纳税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十)支持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包括“电子商务百乡千村”工程、“十百万”骨干企业培育工程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资金管理部门可从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支付相关项目评审、论证、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工作经费的使用要做到节俭规范。  (十二)其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九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各级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结合临沂当地实际,拟定专项资金每年度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等、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标准、支持金额等、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属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奖励类项目直接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奖励,评审类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最终项目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在局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由市财政下达、拨付资金。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采取定期指导和进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掌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影响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持规模。各县区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实施效果,并审核批复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对于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有责任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采取矫正措施;并对本县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获得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已备核查。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电商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4日。(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上一条:【财报数据】2016上半年道旅旅游净利润-1558万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