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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创新 驱动经济发展

目前,电子商务仍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应支持其继续创新发展。一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规范适应发展的原则,支持电子商务创新,避免过度监管影响行业创新发展的良好势头。二是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规,包括修订相关法规中按实体店要求或按地域管理的规定,完善信息保护和使用、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规等。三是加强信息网络、物流等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放,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四是加强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是加强网络经济监管,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针对国情开展了很多创新并取得成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受到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纷纷出台支持政策和监管措施,以促进或规范其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这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我们应该继续坚持好的做法,同时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妥善加以应对,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创新。  继续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规范适应发展的原则,支持电子商务创新  从过去十多年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政府管理来看,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总体来说是成功的。这种成功管理的经验就是,对电子商务创新采取边发展边规范、规范适应发展的监管方式。边发展边规范,是指发展中出现了问题,就解决问题;规范适应发展,是指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疏而不堵,而不因为出了问题就全盘否定。  目前,电子商务仍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在行业管理中,应该继续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规范适应发展的原则,支持行业创新,避免过度监管影响行业创新发展的良好势头。为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传统管理方式通常是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限制市场力量进入,甚至一禁了之。这是一种比较保险、暂时管用但损害市场效率、易于滋生权力寻租的管理模式,而且可能由于政府执法力量有限,一些人在利益刺激下绕开监管,形成混乱的地下市场,导致发展和规范均未能实现。  例如我国对药品网上交易采取严格审批,但行业既未能发展、又未能规范。药品网上交易因流通过程难以监控可能出现药品质量问题,药品监管部门未从完善流通监管入手,而是采取了严格审批、限制发展的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是于1999年12月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后进行了调整,于2005年9月发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解禁网上售药,但仅允许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且需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2005—2013年,8年间药品监管部门仅批准了129家网上药品零售企业(全国有6000多家连锁零售药店),但市场上存在超万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地下网店,不少售卖假冒伪劣药品,消费者难以辨认。因此,应以发展为目的来监管和规范行业,兴利除弊,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行业良性发展,特别需要警惕一些利益团体打着“规范”、“监管”的旗号,以“规范”为名,抑制扼杀创新。  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规  针对网络经济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完善或修订相关法规,为电子商务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目前,急需完善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是根据网络经济特点,修订相关法规中按实体店要求或按地域管理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前大都只能依据网上的描述进行,而没有现场可以“望闻问切”(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形式,一些网店开始设立实体店,让消费者先在实体店体验,然后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对于网店的实际情况也无从知晓,这些会给消费者的判断造成一定困难。对于这些问题,应该按“从网络中来、到网络中去”的思路,以网治网,通过网络想办法解决,而不是退回到传统实体店管理方式的老路上去。例如对于网上售书等网络销售,要求商家有一定的营业面积,在网络经济中不再适应,也无必要。为了加强网上监管,可以从设置网上电子执照、提高网上监管能力等方面入手,如果觉得该领域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影响较大,可以加大相应处罚力度。另外,对于像食盐专卖等一些按地域设定的行政许可,该体制本身应该进行改革,打破人为分割市场的做法。  二是完善信息保护和使用方面的法规。尽快出台专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明确个人信息主体在信息收集、保存、利用等各环节中的权利,尤其是赋予信息主体财产及非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大对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确保信息安全;另一方面,明确数据使用者的权利责任及使用规则,让数据在获得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自由流动,从而促进数据的开发利用。  三是完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规。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具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点,企业很多竞争手段、商业手法是否合法、合规,不像传统行业那么清晰,例如互联网企业的免费服务模式,《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尚未明确,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导致执行不力。对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研究,借鉴先行国家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为创新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加快信息网络、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信息网络、物流等已成为信息时代的基础设施,是发展信息经济的基础,事关一国的经济竞争力,需要改变我国落后的状况,并不断完善。  首先,加强对电信、仓储物流领域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公共基础设施的开放和公平使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更加竞争的电信市场结构,促使信息终端的宽带接入门槛和通信资费不断降低,推动互联网在更多人群中得到应用。制定法规,要求固定及移动宽带提供商必须公开其网络管理、运行行为以及宽带服务条款,提高网络管理和运营的透明程度,促进网络的公平使用。统筹规划,促进仓储物流设施的整合,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桥等收费标准,规范交通执法监管秩序,降低物流成本。  其次,加大信息网络、仓储物流建设的投资。加快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宽带普及率并不断升级。推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应用,不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快公路网、铁路网、仓储中心等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全国性、社会化物流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最后,逐步放宽准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信息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解决电信、物流服务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加强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时代,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各种颠覆性的创新层出不穷,新兴企业挑战在位企业的情形将越来越多,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即使作为当前电子商务领袖的阿里巴巴,自身也面临着与各种新兴市场力量的竞争。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维护市场创新活力非常重要。但由于垄断企业一般是地区或国家某领域经济发展的支柱,我国相关部门对于滥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由于处罚不严,与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致使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应该加大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滥用垄断地位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的企业,坚决给予严厉处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只有让行业保持良性竞争,才能让新技术、新企业层出不穷,真正实现创新驱动经济发展。  增强网络经济监管能力,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为了保证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根据网络经济特点采取相适应的监管原则和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坚决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部门、区域协调和联动机制建设,实现一体化监管。首先,在工商、公安、电信、消费者保护协会等部门之间建立协调和联动机制,根据职责明确分工和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建立信息联网共享机制,开发全国统一的工商注册登记系统,实现全国企业信息数据库联网共享,为网络经济一体化监管打下技术基础。再次,在电子商务违法行为执法上,进一步强化区域之间分工合作的协调和联动机制,应对跨区域的违法问题,提高执法效率。  二是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实现智能化监管。网络经济的创新和发展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对其监管也应立足于信息技术,“以网管网”,实现监管智能化。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已建成全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并开始在部分省试运行,重点对网上经营主体、违法商品信息、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并将逐步建立所有网站卖家的真实信息及信用记录。应积极发挥该平台作用并不断完善,将其与工商登记注册系统联网共享,实现全过程动态管理。(来源:华西都市报;文/戴建军;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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