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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每年安排1000万专项资金支持引导电子商务发展

兰州市近日制定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下称《政策》),市级财政将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用于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根据《政策》,兰州市将对在本地注册、、交易额及资金结算纳入地方统计,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进行扶持。扶持将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每年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本地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贴息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规定,对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楼宇、基地),按不超过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土地转让款除外)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建设实体配送店、便民服务店、020线下体验店规模在50个以上及快递终端投递柜建设100个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体系,用于解决同城配送及乡村物流配送问题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车款的50%予以奖励,三轮机动车(含电动车)每辆最高奖励5千元,四轮及以上机动车(含电动车)每辆最高奖励1.5万元,每户企业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根据《政策》,对本地新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获得ICP经营许可证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本地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年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不超过平台建设项目累计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当年新纳入兰州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及营利性服务企业5万元。支持县区授权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或第三方对本区域特色农产品进行标准化认证,对每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认证的大类品种奖励3万元。  对县、乡(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和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网销农产品统一收购储存、分拣加工、分级包装及配送服务等设施项目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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