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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并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评选条件  1.企业重视电子商务应用工作,已建立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并上线运行一年以上,在原辅材料采购,产(商)品生产、服务提供、销售合同承接,资金结算,产品运输与贸易等方面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电子商务应用工程或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2.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销售额占其总采购、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三、评选组织机构  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由杭州市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  四、评选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申请表,并附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申请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区、县(市)属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市属企业报市相关主管部门。  2.由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将汇总材料一式4份(附电子文档)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  3.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按照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进行评审,提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奖励。  五、奖励标准  当选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3年),并对当选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  2.申请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如企业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被评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且3年内不得参加评选活动。  3.本办法由杭州市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负责解释。(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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