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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保险电子商务发展比较研究

本文系统比较了国内外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了当前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性及其存在问题,并对欧美国家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进行了探讨。 一、中外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比较  (一)美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头号保险大国,在互联网用户密度、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意识等方面具有优越的基础条件,成为发展保险网络化经营的先驱。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率先开创了互联网销售保险经营模式。友邦、安泰等保险公司随后跟进,开发了颇具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网站,并把互联网在线投保服务作为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发展过程中,美国保险电子商务呈现出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异军突起的特点,涌现出以Insweb为代表的众多保险电子商务专业网站。最突出的是汽车保险,美国车险电子商务保费收入占全部以电子商务形式保费收入的比重已超过了50%。目前美国保险电子商务涵盖的服务内容很多,保险产品信息咨询、询价谈判、在线交易、争议解决、赔付等业务环节均已纳入其经营活动之中;产品线方面,包含健康险、年金在内的新保险品种也逐步实现了网络化销售,极大地丰富了在线保险产品市场。此外,美国保险企业在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活动的同时,还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通过互联网进行资料收集、统计分析和客户关系管理等活动,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欧洲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  欧洲互联网普及率较美国稍低,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也较美国落后。但就主要国家来说,其保险业电子商务经营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英国的保险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网络实现销售的保险产品早已不局限于汽车保险,而扩展到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家庭财产险在内的一系列险种。发展速度也非常迅速,以2001年在英国成立的Screentrade公司为例,其成立之初就实现了7家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的报价与代售,业务开始的初期,用户数量更是以每月70%的速度递增。荷兰开展保险电子商务经营的步伐也很快,欧洲第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己产品的Ineas公司就是一家著名的在线保险产品供应商。1999年10月,它销售出了它的第一份电子保单。随后又建立了荷兰语、德语、比利时语和英语等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在欧盟政策的鼓励下,将业务范围做到了整个欧洲。Ineas的经营之道是,一方面培养其多元文化的基础客户,一方面提供丰富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如在线“个人档案管理”和“个人风险测算”等。法国、意大利的代表性公司也很早涉水保险电子商务经营。全球最大的保险及资产管理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集团,早在1996年就开始了网上直销,并实现了新单8%的成交来自网络销售的业绩;意大利的RAS保险公司1997年开始利用公司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最新保险产品的报价和信息咨询,2年内很快实现了月售保单从170份到1700份的飞跃,并随后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在英国,2004年接近50%的投保人在互联网上查找保险信息。2005年在互联网上对汽车保险、家庭保险和旅游保险等信息的搜索次数,一个月就达到了760万次;通过互联网达成的车险投保量,比2003年高出一倍;6%的投保人通过互联网达成了投保,而2001年仅为1%。在险种方面,汽车保险、家庭保险和旅游保险,受关注程度居于前三位。由于电子商务已开始动摇国际承保市场的整个流程,英国劳合社、国际承保协会和保险经纪人协会提出了激进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在保费和理赔的会计方法和其他流程上实施电子商务技术。  (三)中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兴起  我国保险电子商务近年来已经起步并迅速发展。1997年,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同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信息网为新华人寿促成了第一份保险电子商务保单。2000年3月,首次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网”诞生。2000年8月,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于一体的综合理财服务网站——中国平安的“PA18”诞生。同年9月,第一个应用数字认证技术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诞生。2005年4月,中国人保财险实现了第一张全流程电子保单。  我国保险电子商务起步晚,绝大多数保险网站虽然初步实现了客户的在线投保、在线核保与交纳保险费,但仍有大部分保险业务流程需要在网下完成。在保费收入方面,以电子商务形式完成的保费收入占比很低,发展速度却很快。以中国太保为例,2005年电子商务业务收入达45.29亿元,占总业务的8.94%;2006年前9个月,寿险实现电子商务业务收入38.4亿元,同比增长24%;产险电子商务实现业务收入2.198亿元,同比增长108%。现在,太保电子商务提供的险种已从早期的意外险、车险,扩展到家庭财险、健康险、租房险、货运险等,用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从2005年开始,我国保险电子商务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电子商务实现的保费收入规模不断增加,增长率连年保持在三位数。电子商务实现的保费在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已由2005的不足1%提高到2006年2%的比例。在平台模式方面分三类:一是保险公司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如中国人保、平安、华泰等公司建立的电子商务直销网站;二是专业保险电子商务服务供应商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易保网等搭建的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平台;三是依托保险行业协会或财经网站的保险频道建立的  保险产品信息分布平台,如中国保险网等创立的保险信息共享平台。  二、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公众保险意  识不强和网络购物观念低下,许多人还未将保险看作是生活必需品,更难以接受“鼠标+键盘”的投保方式。2.保险电子商务法制建设不到位。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保险电子商务的立法,导致在保险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许多法律盲点。3.税收扶持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目前,税收制度的调整始终落后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也未能体现出积极扶持的态度。  (二)内部层面的主要问题:1.适合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供给不力。网上可供选择的保险产品少、雷同多,消费者满意度不高;消费者购买热情低,又导致电子保险产品上的供给减少。另外,由于网络形式展示保险产品信息不能够做到对保险产品内容的详尽描述和保单条款的通俗化解释,使得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判断,过多地依赖个人知识水平和能力。2.在线核保、核赔技术不成熟。针对目前通用的网上保险标准流程,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  中存在太多冗繁的核保标准和核保要求,包括核保标的金额、核保标的范围和涉及险种的范围等内容。一些风险大、技术含量高、金额大的标的往往还要进行现场勘察;健康、医疗保险等险种,也会另行开出体检要求;这使得在线核保仅仅局限在有限的保险品种上,实际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并不多。在理赔方面,目前技术上的核赔流程不存在太多阻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户一般都能够及时快速地在网站上报案,上传和提交必要的文件凭证或预约实地勘查,进入理赔程序。然而,多数仍然需要联络线下的业务网点,进行烦琐、低效的理赔流程。3.隐私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保护有待加强。目前保险公司除了应用安全数据传输协议等常见保护办法,再无针对性的特殊性处理和技术创新,同时表现出不够重视的态度。当遇到突发故障等不可抗力的灾难发生时,保单信息的丢失将会为保险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4.网络专业人才培养跟不上。一是既懂保险又懂电子商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数量较少。二是人才质量低下。保险电子商务岗,多数人员是技术出身,不熟悉保险市场及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管理,难以在推动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方面发挥作用。5.盈利模式难创新。由于保险  大环境不同,导致商业模式在实际运营中往往无法取得在国外发展的效果,尤其表现在盈利能力上。加上目前我国保险电子商务模式存在过多的相互模仿,有效模式很快会被同行学会,而难以持续获得竞争优势。  三、对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借鉴  (一)电子商务商机无限,保险业必须高度重视欧美电子商务虽然快速发展,但目前仍然处于上升周期。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晚,蕴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与潜力。保险业应从战略高度重视,加快网络产品开发,加大开拓保险电子商务市场的力度。  (二)电子商务发展有向产品上游行业集中趋势,保险电子商务应当重视B2B业务美国电子商务市场成交份额呈现出向上游行业领域集中的趋势。这一现象有深层原因:产品上游企业已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具有生产集约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好处。企业纷纷部署先进的信息系统,通过ERP系统进行企业内部资源的统筹管理,通过SCM系统与产业链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协同商务。居于产品上游行业的企业发力电子商务经营,由于天然具有较强的产品市场控制力,产品上游企业慢慢取得了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因此,保险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在进行市场细分时,面向消费者和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思路应明确区分,并制订差别化发展战略;要特别重视B2B业务,即对企业客户的开发,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和产品上游企业进行战略合作。  (三)先进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是电子商务诞生的物质条件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技术最早诞生于美国。技术的成熟为保险电子商务的诞生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条件。而技术的持续进步则是美国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结果。因此,我国保险企业也应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系统的技术含量。  (四)完备的信用制度体系是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欧美有强大的信用制度体系支撑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是欧美有完备的信用制度立法,充分调整信息的公平、信用评价、违规惩罚等与信用相联系的各种关系;二是信用服务机构随市场经济分工的深入而诞生,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对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展开信用评价,构筑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体系。而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影响了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亟待政府组织推动,不断完善。  (五)国家政策支持是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保证美国对电子商务的支持最早源于克林顿政府1993年公布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在此计划的基础上,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例如:1997年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8年,克林顿发表“网络新政”演说,同年颁布《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2000年通过《电子签名法案》。我国这方面尚无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支持,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和全行业齐心协力、共同呼吁。(编选:中国B2B研究中心 勇全)

上一条:从电子商务认识信息安全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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