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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微商就是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分销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微商作为互联网+的商业新形态自2014年正式出现,通过2015年和2016年的爆发式增长,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三千多万经营者的庞大经营体。不过,微商行业的乱象也开始集中涌现,包括传销、网络诈骗、虚假宣传、信息泄露、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宣传制度、侵害公民人格权、损害企业商誉、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开始集中爆发,微商行业亟待整治。为进一步规范微商行业发展,夯实行业自律基础,落实互联网相关新法新规,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互联网环境,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微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联合起草了《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微商行业规范》发布后,行业协会将在国家相关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成立微商自律组织和专家委员会,将建立信用体系、黑名单、白名单、自我监管、违法认定及合规审查机制,具体制度将后续陆续向社会公布。《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为3个月,拟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正式发布。对《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请发送至邮箱chinacyberlaw@163.com。我们将对搜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组织相关内部研讨。提出立法意见的同志请填写真实身份信息,以方便我们邀请您参加相关讨论会议。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总则【微商及服务者】本规范所称微商行业,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直销或分销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微商服务者是指从事微商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及分销商】利用互联网通过代理销售供应商商品和服务,获取佣金或分成的微商服务者为分销商。向分销商提供代理的商品或服务,最终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为供应商。【主体登记及备案】微商服务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从事微商服务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微商服务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身份认证】微商服务者应向所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填写完整准确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微商服务者为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应向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副本照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手机号码、对公银行账号等信息;微商服务者为个人的,应向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有效手机号码、注册用户的银行卡号等信息。微商服务者真实身份认证信息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相关已认证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信息公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微商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微商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信息公示】微商进行业务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一)经营者基本情况;(二)商品或服务信息;(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五)民事责任;(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七)相关附加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微商记录保存】微商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微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微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商应及时保存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支付、辅助服务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保存时间自支付完成、辅助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信息安全】微商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微商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微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安宁权】微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更正权】消费者发现微商违法或违约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微商及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微商及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微商交易范围【交易范围】微商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微商方式进行交易。1.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微商相关规则规范禁止出售的商品。2.微商不得在商品或服务展示页面、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微信、微博、朋友圈、互联网直播、搜索排行、广告联盟展示页面、互联网音视频、论坛、公众号等互联网线上和线下发布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禁售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3.微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禁售商品管理措施。4.微商发布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的,须符合特定的发布规范。【禁止交易类别】(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4.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6.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1.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2.剧毒化学品;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4.烟花爆竹;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3.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5.网络低俗信息、产物。(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及相关验证、读取设备。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6.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7.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8.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六)药品、医疗器械类1.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国产药品;2.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国产药品;3.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4.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5.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6.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7.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8.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七)非法服务、票证类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2.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3.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及代写论文服务;4.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5.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6.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7.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8.商品信息中带有抽奖等字样或实际交易中为抽奖性质的商品。(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1.人体器官、遗体;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5.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1.通过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商品或信息;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9.各类短信、邮件、IM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5.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6.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7.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8.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9.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10.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11.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12.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13.食用盐。(十一)虚拟类1.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6.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7.网络账户死保账号、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8.虚拟代刷服务类商品;9.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10.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11.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12.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十二)其他类1.非法传销类商品;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3.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4.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5.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6.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7.实际不存在类商品;8.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9.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10.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其他不符合微商规则要求的商品。特别微商类别规范【网络食品交易】从事网络食品微商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微商服务,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网络食品微商经营者应当将网络销售途径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微商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及时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生鲜类】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微商应当对食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微商在做生鲜类商品服务时,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导致生鲜类商品出现损伤、变质、腐烂死亡情形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消费者承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品包装】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特殊类产品】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微商交易模式【代理模式】供应商机构利用线上或线下招募微商,由代理商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微商以合法的方式获得授权机构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权的,可以依法取得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权和分销权。【分销微商】微商成为分销商的,应依法取得供应商合法授权。供应商有权利管理名下分销商,分销商有权选择自己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准确描述商品和服务信息、库存等信息,保证分销商成功顺利的完成分销工作;分销商应积极维护供应商,真实准确分销商品,严禁恶意分销等情况。【转发销售】微商可以通过转发提成的方式获取佣金赚钱。转发销售模式中,代理微商可以将商品服务转发形成相关购买的特定链接,,当有消费者通过该微商分享的链接成功购买商品时,则可以获取相应的商品佣金。【解除代理】当分销商或者供应商想要解除分销关系时,可自主发起解除合作操作,实时生效,单方同意解除分销关系即可,无需对方确认。解除分销关系之后,尚未结算部分的佣金将正常进行结算,分销关系解除后,消费者尚未完成的订单将正常有效。【退款】当消费者发起退款时,进行全额退款,退回到消费者支付账户中。成功完成订单7天内退款的,转发销售的微商无法获取佣金;成功完成订单7天后退款的,转发销售的微商获取佣金,由卖家承担全部金额退款。因非微商原因造成的消费者退款(七天无理由退货除外),由供应商承担全部金额退款,微商分销商享有佣金。【传销禁止】微商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微商传销是指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特点】(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四)分销模式达到三级以上,且以发展人员数量或加盟费为牟利点的。【微商传销类型】(一)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二)以入门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认购商品、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级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变相交纳的费用的,或来自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等名义费用的;(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经营者规范【内部管理】微商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切实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界限】微商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售卖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超出法定或约定的经营类目范围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三)违规使用第三方社交平台、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四)虚假陈述商品信息,或误导消费者判断的信息;(五)违背诚信,不履行交易承诺;(六)虚假交易、刷信、虚假评论、虚假订单;(七)非法分销、传销;(八)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促进或诱导他人排斥正常商业竞争的行为,或为前述行为的传播提供便利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代理协议】供应商应与微商服务者签订书面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载明供应商和微商服务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供应商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代理协议的微商服务行为,供应商承担代理法律后果,能够证明微商行为与自己无关的除外。【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供应商追认,供应商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微商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微商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微商和第三人串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的,由微商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微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微商负连带责任。【表见代理】微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供应商名义从事微商服务的,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微商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连带责任】微商知道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违规,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供应商知道微商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微商和供应商负连带责任。【知识产权】微商销售和宣传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他人合法人格权等权利。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假冒注册商标;(二)假冒专利;(三)侵害著作权。【著作权】微商宣传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进行宣传:(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其作品进行宣传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宣传的;(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进行宣传的;(五)剽窃他人作品进行宣传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进行宣传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进行宣传的;(八)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进行宣传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违法宣传行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微商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微商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低于成本销售】微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回扣】微商的供应商或分销商销售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搭售】微商的供应商和分销商销售商品和服务,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奖销售】微商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损害商誉】微商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微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微商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缺陷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微商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微商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微商、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微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责任】微商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微商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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