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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波兰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波兰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苹果果园、包装厂、冷库须在波兰植物保护组织(以下简称NPPO)注册,并由NPPO在每年出口季前将注册名单提供给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蔷薇黄卷蛾 Archips rosanus2. 悬钩子花象 Anthonomus rubi3. 苹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
4. 苹果绵蚜 Eriosoma lanigerum5. 桃白圆盾蚧 Epidiaspis leperii6. 苹叶蜂 Hoplocampa testudinea
7. 榆蛎盾蚧 Lepidosaphes ulmi8. 苹草缢管蚜 Rhopalosiphum insertum9. 苹果牛眼果腐病菌 Neofabraea malicorticis10. 苹果牛眼果腐病菌 Neofabraea alba
11. 苹果牛眼果腐病菌 Neofabraea perennans12. 苹果黑星病 Venturia inaequalis13.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 Monilinia fructicola
14. 梨火疫病菌 Erwinia amylovor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输华苹果必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PFPSs)或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的果园;必须来自梨火疫病非疫产区。NPPO应建立并维持非疫生产点和非疫产区状况。应中方要求,NPPO应及时向AQSIQ提供非疫生产点及非疫产区维持的相关资料。
2.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有害生物控制、及时清理落果、去除枯叶杂草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3. 出口注册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注册单位培训人员指导下完成,培训人员须通过NPPO或NPPO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记录包括有害生物名称、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和频次。NPPO或NPPO授权单位应对农药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随机实施农残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应AQSIQ要求,NPPO应提供所上述有关记录、使用的农药和农残检测结果等记录。
4. 针对苹果蠹蛾,果园必须进行从盛花期开始监测调查,一直到苹果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诱芯,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5. 针对卷叶蛾、蚜虫、介壳虫类(包括蔷薇黄卷蛾、苹果绵蚜、桃白圆盾蚧、苹叶蜂、苹草缢管蚜、榆蛎盾蚧),需基于IPM技术进行监控。
6. 针对梨火疫病菌,应按照ISPMs第10号(建立非疫产区的要求)原则,建立梨火疫病非疫产区。波兰NPPO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梨火疫病的监测,每个地区每年至少监测3次,并加大出口中国苹果果园地区的监控强度。由波兰NPPO或NPPO授权单位负责对输华果园梨火疫病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调查3次,即分别在开花后的30-40天、新芽萌发后和收获之前进行。如果出口季前一季在果园监测到梨火疫病,应在非疫生产区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标记出所有易感宿主,并每年至少监测三次。
7. 针对真菌病害(包括苹果牛眼果腐病菌、苹果黑星病和美澳型褐果核腐病),需通过病虫害综合管理系统,实施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开展监测,定期检查。在休眠期和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侧重于检查树干和树皮损伤。每个注册果园应在果实采摘后进行苹果牛眼果腐病菌的实验室培养。
(二)包装厂管理
1. 输华苹果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应在NPPO或NPPO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包装前,剔除小型或有为害症状或畸形水果,高压水枪清洗水果表面和果萼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苹果须经水洗、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 针对苹果牛眼果腐病,在储藏或包装前使用适当产品对苹果进行浸湿处理或者在苹果进入冷藏库的7天内用适当产品雾化杀菌处理。如果采取替代措施,NPPO应将相关信息向AQSIQ通报。
4. 包装好的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 输华苹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纱网覆盖以防害虫进入,或者将包装箱放于托盘上,将整个托盘用防虫纱网覆盖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 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州、市或县),用英文标注果园名称和注册号、包装厂名称和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NPPO应在出口前对输华苹果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NPPO对每批输往中国的苹果应按2%的比例抽样进行100%检疫查验。无论货物量大小,取样量不能小于1200个果实。
3. 从上述样品抽取至少60个果实,同时抽取其他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或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NPPO官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AQSIQ。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后,NPPO官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应注明集装箱号码,并附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波兰苹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涉及有木质托盘,必须按照“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准则(ISPM15)”进行处理,并且加施标识。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苹果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 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允许波兰苹果从所有AQSIQ水果指定口岸进口。
2.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境苹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3. 对于在波兰实施预检的货物,抽查合格后允许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和包装厂的果实,则该批苹果不准入境。
2. 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则该批苹果不准入境。
3. 如发现苹果蠹蛾活体,则该批货物作检疫退运或销毁处理。同时,AQSIQ将立即向NPPO通报,要求暂停相关包装厂及果园向中国出口苹果,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NPPO应立即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AQSIQ将根据对NPPO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 如发现梨火疫病活体,暂停苹果贸易。
5. 如果发现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做处理、退货或销毁。AQSIQ将通知NPPO开展相应调查。AQSIQ和NPPO商量并实施认为有效的措施,包括暂停果园或包装厂等。
6. 如发现第五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7. 如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则该批水果作退运或销毁处理。AQSIQ将及时通报波兰NPPO,并启动预警机制。如果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每批输华苹果将被扣留检测,甚至暂停整个项目。
八、审查及抽查
本项目启动的第一年,在波兰NPPO的协助下,AQSIQ将派2名检疫官员赴波兰对输往中国苹果注册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包装与冷藏管理等实施为期7-10天的现场审查。AQSIQ与波兰NPPO官员联合对出口中国苹果进行抽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将不得出口,或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依据现场审查和抽查情况,AQSIQ决定在第二年的出口季节是否继续派检疫人员赴波兰进行检查。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波兰苹果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AQSIQ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波兰NPPO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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