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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关于《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解读

2017年6月10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其很好的解决了司法层面证据固定的真实性认证问题,率先通过法律支持的技术手段创设存证人的概念,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签订行为进行认证,这在业内绝对能称得上是一个质的飞跃。针对P2P行业目前现状来看,P2P网贷公司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合作的案例并不是特别多。一来是因为在今年6月1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上海一直没有相应的规范细则出台。二来,P2P网贷公司也比较排斥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进行合作,原因在于数据导流的风险不可控。在目前一个数据为王的年代,谁掌握了数据谁就能引领行业方向。P2P网贷公司对于数据的存储也历来比较重视,而市面上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往往质量良莠不齐,再加之目前政府并未此类许可审核发放,这也就是为什么这次《指引》将规范和安全作为考量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的一大必备要件,也明确要求P2P网贷公司有且只选择一家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合作的原因。所以,这次《指引》势必对整顿P2P网贷市场,包括在信息存储、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等各方面起到良好的规范推动作用。针对网络借贷行业,《指引》的规定简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特色:特色一 第三方存证机构的唯一性P2P公司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其电子合同的签约及合同存储进行认证,且只能聘请一家存证机构从事该业务。解读:该特色这大大降低了P2P公司对于信息泄露的担忧,将数据存储这么一个重要的技术与企业利益捆绑,将促使P2P公司对于第三方存证机构选聘更为严格和规范,使市场更为良性竞争、规范竞争、安全竞争。特色二 五年最低存储期《指引》明确了存证人将到期后的借贷电子合同及数据保存5年以上的强制性义务。解读:最低存储期的启动,在司法层面上意味着P2P公司对于合同到期五年内的纠纷,具有举证责任。若第三方存证机构没有达到该存储标准的,那么由于P2P公司举证不能造成的损失有权向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追偿。特色三 出具报告的义务第三方存证机构的义务不单单是在电子合同签订时进行必要的认证及数据储存,其还有一项义务在于,一旦P2P公司涉诉需要提供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为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第三方存证机构需要另行出具报告。报告出具的作用在于明确签署电子合同的事实,并对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及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等问题给出结论。解读:该特色类似于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具备比较高的可信效力。有人说,本次《指引》的出台最大的受益者是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但笔者对此却持反对意见。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出台详细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监管文件,包括存证业务的牌照审批目前都在摸索阶段,所以说这次《指引》最大的受益者是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未免言之过早。但是可以明确的是,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业务一定是未来电商领域发展的趋势,其很好的解决了司法层面证据固定的真实性认证问题。随着电子化在各领域的不断推行,不单单是P2P网贷公司需要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业务,只要是线上签订的合同都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完善。在相关法令没有出台之前,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机构应抓住机遇,严格规范自身运营,积极做好数据的保密、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的合规化等一系列工作。作者简介:李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法法学硕士,中共党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浦东律师青联委员、浦东律师团委委员、浦东特邀律师调解员、汉盛所团总支书记。专注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法、企业法律风控、企业商事纠纷处理等领域法律服务,是多家世界百强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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