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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网络安全法》的本意是要在中国推广“安全可控”的产品和服务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在接受中新社记者就网络安全法采访时认为,《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其立法本意是要在中国推广安全可控的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包含着三方面的意思,首先,在于产品的安全可控,即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损害用户对设备和系统的控制权;其次,在于数据的自主可控,即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重要数据,损害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第三,在于用户的选择可控,即禁止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限制用户选择使用其他产品和服务,损害用户的网络安全和利益。《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者及其他主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入网手续办理、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实务中,这一制度灵活性及可操作性较强,可采取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进行。但是,实名认证的工作必须落实到位,若不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则最高可对平台处以50万元的罚款。另外,《网络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一问题上也有了相当大的突破。李旻表示,它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形式上,进一步要求通过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被收集者同意后方可收集和使用数据;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加大了对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网络诈骗严厉打击的相关内容,切中了个人信息泄露乱象的要害,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力推网络产品服务安全可控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网络安全治理领域的基础性立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收集适用信息应经用户明示同意,不得收集无关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不得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此前对1000位用户在线调查显示,21.7%的用户曾因网购、论坛、微信等遭遇过信息泄露,并且11.2%的用户接到过疑似的诈骗电话;56.8%的用户表示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担忧,并会对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互联网游戏、注册等保留一定的戒心,而仍有43.2%的用户认为互联网信息泄露与个人无关,不太关注。另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人民币,下同)。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针对《网络安全法》的正式实施,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其立法本意是要在中国推广安全可控的产品和服务。在李旻看来,安全可控包含着三方面的意思,首先,在于产品的安全可控,即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损害用户对设备和系统的控制权;其次,在于数据的自主可控,即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重要数据,损害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第三,在于用户的选择可控,即禁止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限制用户选择使用其他产品和服务,损害用户的网络安全和利益。李旻介绍,《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者及其他主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入网手续办理、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实务中,这一制度灵活性及可操作性较强,可采取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进行。但是,实名认证的工作必须落实到位,若不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则最高可对平台处以50万元的罚款。另外,《网络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一问题上也有了相当大的突破。李旻表示,它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形式上,进一步要求通过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被收集者同意后方可收集和使用数据;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加大了对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网络诈骗严厉打击的相关内容,切中了个人信息泄露乱象的要害,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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