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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电商立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点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该公开、透明的制定平台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此外,对当前问题较多的电商炒信、有偿评价、恶意骚扰、信息泄露、快递丢件与损毁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观点:电子商务立法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点首先,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行业的特点,为其发展预留空间,在更长的时间轴上,为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因为电子商务行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绝不是一部立法可以解决的。在立法上更是考虑的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如《消法》、《产品质量法》等。再次,本次立法也考虑到司法、执法问题,尤其是司法成本、维权成本,在电子商务的领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点。任何部门行业的立法要充分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持,而电子商务行业经过多年的迅速发展,而今到了一个拐点,在立法过程中,每一个行业从业者,每一个法律人,到应从切实角度提出自身的建议,在此艰难时期,正所谓但行己事,莫问前程,不抛弃,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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