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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征税对于电商卖家是个优胜劣汰的过程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该公开、透明的制定平台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此外,对当前问题较多的电商炒信、有偿评价、恶意骚扰、信息泄露、快递丢件与损毁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长期关注电商纳税并担任国务院相关电商监管立法工作副组长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发表以下观点: 从交易对象上来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流业态有以下四大类模式:分别是B2B、B2C、O2O、C2C;前三类电商模式,由于交易卖方主体(不管平台自营,还是入驻平台卖家)都为工商注册企业性质,故本身就已纳入公司注册地所在线下征税监管范畴,不存在所谓偷税漏税说法。 此外,曹磊建议,征税对于电商卖家其实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一些不规范的卖家通过刷单刷虚假销量和好评,影响了卖家市场间的公平竞争,而现有的征税体系一旦与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数据进行对接,对打击刷单也是很好的一剂猛药,可以使交易数据更加透明化、交易环境也得到净化。曹磊还建议,可以针对个人卖家、企业卖家、还有平台企业进行差异化征税,比如营业额低于国家法定额度可以继续坚持免征;应渐进式推进征税,不能用力过猛,以免扼杀尚处于发芽状态的小微卖家;此外,电商平台也可应适当减少卖家引流营销成本、交易佣金、服务费等费用,降低中小卖家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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