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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强:刷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就电商刷单采访时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正是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将被处以1万~20万元的行政处罚。方超强指出,遏制刷单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大对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技术和数据优势,大力查处刷单行为。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电商平台信用体系亟待完善》日前,阿里巴巴集团向法院正式递交起诉书,状告刷单平台傻推网涉嫌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索赔标的为216万元,递交当日已获法院立案。该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状告刷单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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