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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芳:微商应增加消费透明度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姚建芳在接受《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就微商问题采访时建议,微信平台方应加强对微商的把控,如实施严格的审核机制,对于出售商品的微信号进行登记备案等流程,并从购买、物流、评价、维权等方面设立交易机制,增加消费透明度。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面膜皮肤鸦片调查:暴利驱动网购监管缺位》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针对网售面膜产品非法添加问题的监督性风险监测结果显示,其从电商、微商处购买的137个面膜中,33个面膜样品检出非法添加糖皮质激素,占总抽检样品的24.1%。业内人士表示,在两周内持续使用糖皮质激素将会上瘾,这亦被称为皮肤鸦片。广东省食药局化妆品处处长谢志洁表示,化妆品中添加的任何非法物质,目的都是为了强化功效,它表现出来的就是速效显效的这种功能,但这些都是有毒有害物质,不能用的。一位本土化妆品总裁指出,这些非法添加网售面膜最大的动力之一则是高额的利润,但正规品牌商虽然毛利率高,利润却并不高,因为品牌的研发及推广费用很高,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近两年兴起的微信朋友圈等网购形式,不容易监管。据了解,业界呼吁产品标准需要与公共监管充分地匹配,加强网购监管。面膜皮肤鸦片两周内上瘾据央视报道,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筛选和甄别,工作人员从各大电商平台和一些微信卖家处共购买了各类功效面膜137个,样品兼顾高中低端各个价位,其中,20元以下的样品6个,20到100元之间的样品75个,100到200元样品32个,200元以上样品3个。采样完成后,工作人员首先对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糖皮质激素进行了检验,结果有33个面膜样品检出非法添加了糖皮质激素,占总抽检样品的24.1%。上述用于面膜中的糖皮质激素被业界称为皮肤鸦片。北大国家医疗皮肤科医师马晓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糖皮质激素是一种载体类的化合物,在人体内广泛存在,有其特有的生理效应,如升高血糖,促进淋巴、皮肤蛋白质的分解等。"糖皮质激素"也是皮肤科应用较多的一类临床药物,价格并不高而且可以医保报销。但马晓蕾也指出,尽管糖皮质激素在抗炎、抗过敏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疗效,但长期使用会产生依赖性,而且会有较大的毒副作用,如皮肤萎缩,面部出现潮红、紫癜、多毛,若用强效激素于眼部周围,将造成眼压增高,还会出现青光眼、白内障等。事实上,早在2007年相关部门即颁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化妆品中添加糖皮质激素类等物质。但面膜类化妆品却多次被曝非法添加。如在今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全国范围面膜类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显示,39批次面膜类产品均检出含有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2015年8月公布的面膜类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中,11批次面膜类产品非法添加了氯倍他索丙酸酯、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曲安奈德醋酸酯和氢化可的松等糖皮质激素类禁用物质等。暴利的面膜朋友圈近两年不断增长的需求,使得面膜这个行业风生水起。据C2CC中国化妆品网的统计数据,2010年~2014年,国内面膜销售额的年增长率达19.72%。超越同期中国大型零售企业化妆品零售总额复合增长率15.4%。市场调研公司AC尼尔森的报告也显示,2015年,面膜市场的规模约为300亿元。而2014年,恰逢微商爆发,面膜因其需求大、消耗快、门槛低、利润高以及便于物流运输等特点,成为微商渠道最热门的产品。有媒体报道,目前我国微商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其中80%都有销售面膜。而高暴利成为微信朋友圈面膜泛滥另一个重要原因。诺斯贝尔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前5个月,其面膜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32.86%、32.31%和32.43%。据一位面膜微商透露,朋友圈中很多热卖的面膜,很多都是熟人人情销售,很多卖家都是没有办工商登记的个人。而其中很多产品都是没有品牌的,但是透过各种噱头及所谓的口碑来进行销售。打造一款全新的"朋友圈"面膜,从公司注册、产品设计到最终成品出厂上市销售,最快的流程不到两个月时间。杭州芙丽诗贝面膜品牌创始人华树青此前向媒体表示,之所以面膜市场野蛮生长,是因为这个行业属于暴利但门槛很低,比较容易吸引消费者。朋友圈里卖的面膜很少是知名品牌的,都是杂牌。现在做一个杂牌面膜太容易了,取一个听上去拗口的洋名,叫人设计一个高大上的包装,再找面膜工厂贴牌生产就成了。华树青指出,由于面膜这个东西科技含量并不高,所谓3D面膜、燕窝面膜、多肽面膜多数打着高科技的旗号,实际只有概念。上述本土品牌总裁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相对于其他行业,化妆品面膜业务毛利率确实比较高,但对于正规品牌企业而言,投入的研发、品牌推广维护等成本很高,真正的利润实则并不那么高。监管缺陷而对于目前面膜的乱局,各大正规面膜厂商以及希望微商渠道良性发展的渠道商也倍感忧虑。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其中并未涉及到对微商的管理,而目前微信、微博等只对发布内容进行监督,对于其销售产品的质量并不负责。对此,业界已多次呼吁出台相关匹配的监管。如去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崴提交了一份关于大力推进微商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并提出微商必须要实名注册;同时相关部门需严格监管微商销售产品的来源和合格认证、厂家生产资质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姚建芳则建议,微信平台方应加强对微商的把控,如实施严格的审核机制,对于出售商品的微信号进行登记备案等流程,并从购买、物流、评价、维权等方面设立交易机制,增加消费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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