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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势在必行

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公布,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认为:首先,目前跨境电商缴纳的较低税率已经对传统进口贸易和税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不符合税制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的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在新政策下,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一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降低了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冲击。并且,在目前跨境电商适用的行邮税50元免税额下,不少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不用缴纳任何关税,成功地规避了进口环节中的所有税收,税收流失较为严重。因此,新政策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了免征税额,对避免税收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其次,目前对跨境电商税收的监管难度可以通过新政的实施得到部分的缓解。此次新政对税率的提高,使得跨境电商较于传统贸易而言的税收优势不再显著,也许会让跨境电商意识到应该通过缩短原有一般贸易的进口链条来降低成本而不是税收,此时,B2B2C模式便会被更为广泛的采用。再次,跨境电商适用行邮税,从主体和客体适格的角度看有点名不正,言不顺。行邮税其实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行邮税的征收对象是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具体是指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另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可见,跨境电商无论是从其本身的身份还是从其进口商品的性质来看,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行邮税征收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因此对跨境电商适用行邮税只是在该新兴产业出现时税制不完善的临时之举,而非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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