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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互联网+背景下监管部门应求变

摘要:近日,《Uber:开创共享经济时代》的作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应主动求变,用互联网思维、技术来治国理政、服务群众。他说:“总有些人,面对势不可挡的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表现出种种不适应,打着保护乘客利益的幌子,实则维护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局部利益,打着份子钱的‘小算盘’。这显然与当下举国上下积极拥抱‘互联网+’的大势背道而驰。”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原题:《律师三问专车新政望主管部门拥抱“互联网+”》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无疑给专车市场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许多之前规定模糊或未做规定的事项首次明确,引起了较大反响及关注。《Uber:开创共享经济时代》的作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监管部门应主动求变,用互联网思维、技术来治国理政、服务群众。他说:“总有些人,面对势不可挡的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表现出种种不适应,打着保护乘客利益的幌子,实则维护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局部利益,打着份子钱的‘小算盘’。这显然与当下举国上下积极拥抱‘互联网+’的大势背道而驰。”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专车规范化、合法化问题并非一蹴而就。她表示,将专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要求统一营运许可,要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又追求差异化服务,以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导向。在政策细化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调和这对矛盾。此外,对于打车软件方,专车服务需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而对于实际承运人,又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如何解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乘客、司机违约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这也需要对多部法律法规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协调。”姚小娟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任鸿雁律师认为,交通部采取“堵”而非“疏”的做法简单粗暴。因为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看似拓宽了出租车的服务业态,明确了专车的合法地位,实则将私家车一刀切地划在“非法运营”的行列。针对快车、专车、顺风车提供运营服务中出现的侵害乘客权益的乱象,交通部显然是采取了“堵”而不是“疏”的做法,此举可谓简单粗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则对新政提出了以下三点疑问:一是部门立法、增设许可,是否有违精神?新政将专车纳入了运营许可的体系,是否有部门通过立法增设许可的问题,是否和国务院鼓励创业创新的精神相违背,这值得思考。二是差异经营、业态划分,是否实际可行呢?《意见》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人为地将出租车、专车划分为巡游、预约两种模式,是否符合实际,在实际监管中是否能够执行,一辆出租车如果进行了预约是不是就是违法?专车的每一位乘客是不是都需要预约?这样划分的依据从何而来?如果具体监管是否考虑到用户出行的便捷?是否考虑到全国各地区的巨大差异?三是审批下放,监管思维是否保守呢?《办法》将相关监管下放到地方监管部门,这无形之中增加了监管成本,让平台忙于申请,其监管思路仍然是传统出租车的属地监管模式,监管思维仍然是工业时代特征,而面对互联网、大数据、海量的用户,监管者还没有完全调整思路,理清头绪,仍显保守。董毅智律师说:“专车模式的本质是分享经济,是‘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不能够按照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固有模式进行监管,望相关部门能够转变思维,拥抱‘互联网+’。”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卞琪律师认为,总体来说,从《办法》中可以感受到政策整体偏严,对经营者、驾驶员、车辆都有了标准化规定,并且提出了处罚的措施。从立法精神来看,对专车实施管理是必然,但是如果操之过急,也有可能使市场受到过强冲击。当然《办法》及《意见》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中,也应当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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