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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占领:网购快递被冒领应向卖家索赔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曾参与起草多部网络商品交易规范政策、法律法规的维权律师赵占领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就“网购维权”问题采访时分析认为,在网购中,将货物送到买家手中,是卖家最基本的责任,也是在网购中形成合同的条件。而在现实中,如果卖家没有将货物送达到买家手中,那么其最基本的合同没有履行完成,因此,在消费者进行维权时,向卖家进行索赔,这样的诉求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卖家来说,自己发货了,但没有将货物寄送到买家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快递公司存在的过错,被人冒领,卖家可对此另行起诉快递公司,进行索赔。赵占领解释称,因为在网购中,消费者对应的是卖家,货物也是从卖家手中购买,并未与快递公司存在买卖关系,也就是合同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来说,消费者起诉快递公司,因为没有合同关系,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赵占领分析认为,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网络购物属于新兴消费,此类纠纷确实不多见,最高法公布的此案有着判例指导作用。对于网站的“特价”、“促销”,消费者在下单时却以货物的原价进行购买,赵占领介绍,此类案件纠纷在现实中较多,电商通常有两种解释,既系统故障或者人工操作失误。赵占领解释,如果商家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在下单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系统出现故障,此种情况就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商需要退还消费者购物款,不进行惩罚性的赔偿。而如果电商没有证据证明,“特价”、“促销”后,消费者原价购买的货品不属于重大误解,那么这就是电商在进行宣传时故意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电商销售者确实应当“退一赔三”。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网购快递被冒领应由网店赔偿》昨天,最高法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明确:网购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被人冒领,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特价”商品下单后却是原价,销售者“退一赔三”。而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背景介绍网购纠纷明显上升昨天,在最高法通报的这10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例涉及网购纠纷。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孙军工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孙军工说,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将经营者实施欺诈情形下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对提供明知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承担不超过损失数额2倍的赔偿责任;对耐用消费品和装饰装修等工程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还首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实行公益诉讼制度。□案例1网购快递被冒领销售者承担责任基本案情: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将快递公司和付迎春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索要购货款和邮寄费用。>>法院判决网店赔偿购货款和邮费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销售者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消费者请求销售者赔偿已付的电脑款及邮寄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法院认为,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虽然付迎春已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应对消费者进行赔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快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快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波关于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专家解读销售者可另诉快递公司曾参与起草多部网络商品交易规范政策、法律法规的维权律师赵占领分析认为,在网购中,将货物送到买家手中,是卖家最基本的责任,也是在网购中形成合同的条件。而在现实中,如果卖家没有将货物送达到买家手中,那么其最基本的合同没有履行完成,因此,在消费者进行维权时,向卖家进行索赔,这样的诉求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卖家来说,自己发货了,但没有将货物寄送到买家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快递公司存在的过错,被人冒领,卖家可对此另行起诉快递公司,进行索赔。赵占领解释称,因为在网购中,消费者对应的是卖家,货物也是从卖家手中购买,并未与快递公司存在买卖关系,也就是合同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来说,消费者起诉快递公司,因为没有合同关系,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赵占领分析认为,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网络购物属于新兴消费,此类纠纷确实不多见,最高法公布的此案有着判例指导作用。□案例2电商“特价”不实可退一赔三基本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当日在网站上订购了两款移动电源:10400mAh移动电源69元,5200mAh移动电源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4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5天后,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电商存欺诈退款并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由于小米公司网络抢购此种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而小米公司认可小米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情形,小米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但没有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小米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法院依法判决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偿王辛500元,退还王辛货款108元,驳回王辛其他诉讼请求。>>专家解读电商系统故障需自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分析称,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网站的“特价”、“促销”,消费者在下单时却以货物的原价进行购买,赵占领介绍,此类案件纠纷在现实中较多,电商通常有两种解释,既系统故障或者人工操作失误。赵占领解释,如果商家确实有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在下单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系统出现故障,此种情况就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商需要退还消费者购物款,不进行惩罚性的赔偿。而如果电商没有证据证明,“特价”、“促销”后,消费者原价购买的货品不属于重大误解,那么这就是电商在进行宣传时故意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电商销售者确实应当“退一赔三”。□案例3出售“召回车”构成商业欺诈基本案情:2013年9月28日,王先生以24.98万元的价格从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欧蓝德小型越野车。2014年2月,中进公司通知王先生该车应当被召回。而早在2013年6月,三菱汽车公司就已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时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先生所购车辆。王先生以中进公司构成商业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然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销售商需给三倍赔偿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中进公司隐瞒车辆瑕疵销售,构成商业欺诈。由于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法院终审判决中进公司为王先生办理退车,并赔偿王先生一倍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而按照修订后的新《消法》,若发生上述行为,汽车销售商则需给予消费者高达三倍购车款的赔偿。>>专家解读“汽车三包”已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临萍分析认为,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赔偿。对此,赵占领介绍,根据其所知的案例当中,由于召回汽车出现的经销商欺诈行为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由于在汽车相关的管理法规中,已经对召回的汽车不得再销售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此类案件属于个案。(来源:《京华时报》 文/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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