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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华:电商进入传统行业法律应跟上脚步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在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就“专车第一案”事件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势不可挡,法律应与时俱进”。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专车第一案”聚焦执法权》日前,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开庭,此案被称为“专车第一案”——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山东济南西站送客的陈某,被该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某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为了更全面剖析“互联网+专车”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近日,有关专家发表了点评。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该案主要有4点争议:一是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二是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做出处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四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关于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只有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当然也有例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被告客管中心的性质确实是事业单位,原则上来讲没有处罚权,关键看它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据,其中一个是济南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其中规定了把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归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并规定把客运管理办公室改名成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也就是被告现在的名字,并负责公共客运的监管。依据这个文件基本可以认定被告是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除了这个证据之外,被告还让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一份材料,目的是证明客管中心得到授权,没有看到这份证据的具体内容,但是如果这不是一份具体的法律法规,只是交通运输局单独出的一份证明材料的话,单靠这个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授权。出租汽车行业是管制行业,从事营运活动需要资质,得具备3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者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显然原告没有这些资质。但是,需要这3证的前提是认定原告从事了营运活动,而认定营运的关键要看两点:一是看车主和乘客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认识,要认定构成营运,一般是陌生人关系;二是看是否收取费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录像、现场笔录,其中证明陌生人关系主要是乘客当时的口述,但乘客口述前后不一致,刚开始不承认,而费用方面,乘客当场承认,但是现场没有支付,事后被告也没有取得这个证据。所以被告据以处罚的证据还是存在瑕疵的,关键看法院能否采信。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表示,“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势不可挡,法律应与时俱进”。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则提出,“专车第一案”叩响法律之门,互联网专车第一案能否倒逼法律完善?董律师提出:“专车第一案”主要的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在此案之前,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互联网专车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技术对于经济的推动,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让我们拭目以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沈云云认为,“共享经济”迎合市场需求,需在管理中完善。专车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打车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当下最时髦的“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对于面临资源和环境难题的如今社会来说,“共享经济”在各个层面上被赋予了重要的创新意义。随着消费者定制化、个性化用车需求的浮现,“专车”服务迎合了市场需求,对专车“一禁了之”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专家表示,国内专车需求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专车”模式若想在中国走向成熟,监管制度、自身模式都需进一步完善。商务租车在短时间内很难摆脱非法营运和黑车洗白的标签,专车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隐患,也触动了其他方的利益,急需相关的规范和管理约束,才能开辟一片新天地。

上一条:暂停音乐服务,再看阿里星球,更像是一个电商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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