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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云云:对“专车”不能一禁了之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沈云云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经济”迎合市场需求,需在管理中完善。专车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打车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当下最时髦的“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对于面临资源和环境难题的如今社会来说,“共享经济”在各个层面上被赋予了重要的创新意义。随着消费者定制化、个性化用车需求的浮现,“专车”服务迎合了市场需求,对专车“一禁了之”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国内专车需求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专车”模式若想在中国走向成熟,监管制度、自身模式都需进一步完善。商务租车在短时间内很难摆脱非法营运和黑车洗白的标签,专车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隐患,也触动了其他方的利益,急需相关的规范和管理约束,才能开辟一片新天地。以下为报道全文:《“互联网+专车”会否倒逼法律顶层设计?》2015年4月15日,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开庭,此案被称为“专车第一案”——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某,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某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为了更全面剖析“互联网+专车”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近日,互联网研究第三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特发表点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专车第一案”存处罚主体资格、处罚程序、处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四点争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则提出,“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势不可挡,法律应与时俱进”。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则提出,“专车第一案”叩响法律之门,互联网专车第一案能否倒逼法律完善?董律师提出:“专车第一案”主要的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在此案之前,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互联网专车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技术对于经济的推动,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让我们拭目以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沈云云认为:“共享经济”迎合市场需求,需在管理中完善。专车模式是一个新生事物,打车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当下最时髦的“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对于面临资源和环境难题的如今社会来说,“共享经济”在各个层面上被赋予了重要的创新意义。随着消费者定制化、个性化用车需求的浮现,“专车”服务迎合了市场需求,对专车“一禁了之”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国内专车需求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专车”模式若想在中国走向成熟,监管制度、自身模式都需进一步完善。商务租车在短时间内很难摆脱非法营运和黑车洗白的标签,专车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隐患,也触动了其他方的利益,急需相关的规范和管理约束,才能开辟一片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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