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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华:网络游戏IP保护路在何方?

吴旭华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中的一个巨头,也成了游戏科技公司逐利的一个重要领域。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容乐观,律先生也曾对网络游戏情有独钟(见此前的《游戏,游戏,永久的回忆》一文),至今也是持续关注,看着各类游戏你唱罢来我登场,冲突和争议并不停歇,甚至诉至法院的也不少。今天,以此前对游戏的理解,结合知识产权的理解,也和大家切磋一把~我们先看一个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Nova Productions Ltd v Mazooma Games Ltd [2007]案。原告Nova Productions是一款名为Pocket Money游戏的开发商及运营商,其在发现被告Mazooma Games公司开发的Jackpot Pool游戏与自己的Pocket Money高度近似后,以被告侵犯了自己游戏中的美术作品(如游戏界面、呈现给游戏玩家的图帧)和文字作品(设计说明/程序等)为由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主审法官Kitchin认为,两款游戏的潜在主题是一致的,因而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类似之处,但视觉表现和游戏的玩法是不同的。虽然Jackpot Pool的某些方面受了Pocket Money的影响或启发,但并没有发现复制版权作品的行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同意储存在电脑里的单幅图片可被认为是美术作品,但Jackpot Pool中的单幅图片并没有实质性复制Pocket Money的对应部分。而Nova Productions认为除了单幅的静态图片,显示球杆和功率表运动的系列图片也构成美术作品,认为通过复制一系列动态的球杆和功率表,被告实现了Jackpot Pool的动态运作而不仅仅是一幅幅孤立的图片,而实现这种动态运作的功能无疑需要程序员花费比创造单幅图片更多的精力和技能。最终上诉法院的主审法官Jacob LJ认为本案不存在Nova提出的动态侵权。该案涉及IP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为:著作权法是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这一原则的重述,对于判断网络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将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除了以著作权法的方式进行保护之外,以不正当竞争作为依据采取保护措施将可能更为有效。这也不禁让律先生想起了此前杭州发生的另外一个文化创意保护的案例西湖十景造型秀的案件。原告以西湖十景为创作源泉和作品名称,结合婀娜女子的长发发型,及服饰、饰物和音乐,创作完成了西湖十景造型秀的作品。被告此前曾多次与原告接触并合作,后也以西湖十景为原型,创作了自己的造型秀,并进行竞争性表演。原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了原告作品的形式并予以保护,但是却以创意无法得到保护为由,在著作权法范围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请。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重要保护原则,但是在文化创意及互联网经济领域中,对新生事物的保护力度已经略显不足。虽然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宗旨在于平衡社会利益,但是对于显而易见的抄袭(好听一些称之为参考、借鉴)不予追究责任,即为纵容。在著作权法判断侵权依据无法获得更改的情况下,以其他请求权为依据由权利人主张权利,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临时性措施。譬如,在前述的Nova Productions Ltd v Mazooma Games Ltd案及西湖十景案件中,如果双方属于竞争对手,而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市场份额的积压,且双方此前存在接触的情形,那么以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主张权利,似乎来得更加直接、有效。这也是律先生针对目前网络游戏市场鱼龙混杂、乱象重生局面的思考结果。希望能够进一步寻求更多实际案例予以佐证。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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