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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

法国共同调控法国在电商监管方面经历了政府调控自动调控共同调控3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即最初的调控时期,规范互联网和发展信息技术完全由政府统管。但随着互联网的扩大发展和网络用户的迅猛增加,法国政府开始倡导自动调控,先后成立了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等机构,同时新建了一批网站,督查法律执行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21世纪初,法国政府开始执行共同调控的管理政策,先后发布了《信息社会法案》《个人信息保护法》《信任法》。在消费维权方面,法国社会组织承担了消费教育职责。法国的共同调控政策建立在以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三方经常协商对话的基础上。德国市场至上德国社会信奉市场至上,政府对市场尽量不做行政干预,主要依靠法律解决各种纠纷。截至目前,德国尚未成立专门的跨境电商行政管理部门,跨境电商更多的是被看作依附于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而非独立的产业形态,所以,对电商的行政干预,基本由传统产业管理部门执行。由于德国非常重视依靠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各行业行为施以约束,制定了以《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法律框架,以《远程销售法》《网络及其他电子交易特别规定》《签名法》和《电信媒体法》等为特设法律的电商监管法律体系,除上述法律之外,与网络零售业相关的还包括《广告法》《联邦信息保护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包装条例》《电信法》等。与此同时,电商平台及第三方社会组织不定期发布一些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解读和分析,行使了良好的自我约束和管理职能。启示法制保障是跨境电商发展与监管的重要基石。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跨境电商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在跨境电商管理体制上,较多地承袭了传统的监管模式,即根据职责分属领域,分别由相关部门实施部门把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政府参与跨境电商管理的部门有16个之多,彼此各建数据库,监测系统、监管体系间缺乏沟通,监管效果不明显。行业自律是跨境电商发展与监管的重要环节。引导跨境电商加强自律,是对法律、行政手段的重要补充。因此,有针对性地出台自律性的规范性文件,发挥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作用,对工商部门加强跨境电商监管十分重要。跨境电商国际合作是掌握话语权的重要途径。跨境电商具有国际性特征,必须把握其发展规律,积极参与跨境国际分工与合作。现阶段,要紧密对接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建立与各贸易大国的跨境电商沟通平台,建立跨国诚信、公平发展的互信机制;进一步开放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跨境电商市场,加强两岸三地网络交易的诚信经营宣传;强化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商合作,建立政府、企业、专家等各层面的对话机制,发起和主导跨境电商多边对话合作监管机制的建立;争取获得在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从而推动跨境电商发展中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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