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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勤贵:阿里抢注“双11”系列商标有违互联网精神

10月30日,有媒体对外公布了一份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向其发布的通告函。通告函中,天猫称: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日前,京东、苏宁云商、国美在线等电商就此事件纷纷作出了回应,并已更换带有阿里抢注的双十一相关的促销广告。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郭勤贵律师认为:阿里做法有违互联网精神但不等同于垄断 (一)双十一商标不存在商标法所禁止的不得用于注册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及第12条规定了13类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阿里注册双十一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二)阿里的双十一商标存在淡化的问题由于全民狂欢的光棍节,阿里的双十一已经演变成全民娱乐节和购物节。在双十一,不仅各家线上和线下商店会在双十一上演疯狂促销,连路边摊贩都会不时用双十一做充满喜感的营销。随着进一步认知,会为商标淡化带来风险。在此情况下,双十一商标变成缺少显著特征的节日,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如果其他商家或公众用接近双十一的方式合理使用,如11月11日等或者光棍节(特定化指1111),避开故意和阿里双十一节混淆的使用方式,就很难构成侵权。(三)阿里做法违反互联网精神但并不等同于垄断开放永远是互联网精神的核心,从这个角度讲,阿里的做法显然是违背了互联网公开的精神的。阿里可以凭借自己平台的优势在该节日获取更大的销量和市场份额,但不可以通过阻碍他人使用的方式排挤他人。但违反互联网的垄对精神与违反法律的公平竞争和实施垄断概念不同。知识产权法就是用法律手段赋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垄断,就是在鼓励创新和保护权利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违反互联网精神并不等同于垄断。详见原文全文:《【电商快评】电商中心评阿里抢注双十一系列商标》(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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