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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占领:阿里不能限制其他电商把双11作为日期使用

10月30日,有媒体对外公布了一份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向其发布的通告函。通告函中,天猫称: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日前,京东、苏宁云商、国美在线等电商就此事件纷纷作出了回应,并已更换带有阿里抢注的双十一相关的促销广告。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阿里不能限制其他电商把双十一作为日期使用首先,虽然阿里巴巴在第35类上注册了双十一商标,该类别主要包括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信息等,且阿里巴巴已经获得商标专用权,其他电商网站使用该商标面临侵权风险,而且发布电商网站广告的媒体也存在类似风险;但是并不代表其他电商网站完全与双十一无缘了,双十一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作为一种与电商相关的节日方面,但不能限制他人仅仅把双十一作为日期而使用。所以,其他电商网站完全可以找到规避的方法,比如使用11月11日京东大促销,11.11京东大促销等表述。其次,双十一虽然是阿里巴巴首创,但目前已经成为整个电商行业的节日以及广大网民的网购狂欢节,也就是说双十一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成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商标淡化为通用名称的可予以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针对阿里巴巴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后续极有可能被其他电商网站或者个人提出商标撤销程序。详见原文《【电商快评】电商中心评阿里抢注双十一系列商标》(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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