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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占领:“7天无理由退货”缺少具体判断标准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在接受《中国贸易报》就网购7天无理由问题采访时表示: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适用于4类商品,并有兜底条款,即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是,不宜退货缺少判断的标准,甚至谁有权判断都没有明确。实践中,电商网站可能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自己制定标准。在这两种情况下,消费者与电商网站之间非常容易产生争议。此外,如果造成意外损坏,责任难以确定。 立法针对的是因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时,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但是物流环节造成的损坏与消费者无关,难以因此不支持消费者退货。但是到底是物流、卖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难以判断,也容易引发争议。针对如何避免因《办法》中7日无理由退货的不完善可能带来的问题的发生,赵占领给出如下建议:第一,电商网站首先需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明确适用与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范围,并在购买环节进行提示,而非仅在用户协议或退货政策中提示。第二,为了避免退货时对是否商品完好产生争议,若是自建物流,应允许消费者先验后签。若是第三方物流,应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允许消费者先验后签。第三,为防止买家或者竞争对手恶意退货,需事先制定恶意的判断标准,比如在特定时间内连续多次购买同一款产品并无理由退货;对于促销的某些低价产品可以限制单个买家的购买数量,防止恶意大量购买并退货。以下为该报道全文:《网络交易监管日趋严格》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临近,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7日无理由退货引关注《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办法》还规定,尚不具备注册条件的自然人,需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并对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但未硬性规定从事网络交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此外,对网络商品交易中信用评价、推广等行为必须如实披露信息,避免消费者误解等首次做出明确规定。其中,7日无理由退货这条规定,成为了电商行业、网店买家、网购用户广泛关注的一大焦点。此条款与即将于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持一致,使得7日无理由退换货,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行政规章依据。《办法》还规定,有些商品不适用于7日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特殊商品。此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条款。北京消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改后配合实施的部门规章,是新《消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与新《消法》不同,《办法》既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又包括网络交易管理秩序、主体管理、行政管理责任等在内的纵向管理规章。同时,我国《网络交易法》尚未出台,《办法》可以起到暂时弥补《网络交易法》缺失的作用。7日无理由退货不完善不容否认,对于消费者而言,7日无理由退货可以避免在非现场购物情况下,因信息不对称或者冲动消费而引发的无法补救的损失,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商家而言,该制度大大提升了消费信心,有助于推动网络购物的长远发展。朱巍认为,从国外比较法看,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类似的后悔权,很多规定期限较7日更久。不过,大多数国家规定后悔权的同时,允许保留商家自己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利,而我国从《消法》到本次规定都明文强调强制7日无理由退货。我认为这项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后悔权’适用前提是市场充分竞争和消费者素质较高的情况,中国目前消费市场发育尚不充分,还不足以合理严格落实此《办法》。朱巍继续指出,另外,无理由退货势必增加交易成本,放纵网络消费,很多购物冲动者可能会滥用此权利。同时也有可能引发商家规定高额运输费用,影响该权利的行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适用于4类商品,并有兜底条款,即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是,不宜退货缺少判断的标准,甚至谁有权判断都没有明确。实践中,电商网站可能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或者自己制定标准。在这两种情况下,消费者与电商网站之间非常容易产生争议。此外,如果造成意外损坏,责任难以确定。立法针对的是因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时,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但是物流环节造成的损坏与消费者无关,难以因此不支持消费者退货。但是到底是物流、卖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难以判断,也容易引发争议。朱巍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他指出:首先,毫无问题的商品被消费者退回后,商家还会继续销售,必然会导致后面的消费者买到的是‘旧货’,这对后来购买者不公平;其次,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这必然会导致免费送货成为历史,或者商家会规定高额运费增加消费者退货成本;最后,这非常可能成为商家之间不正当竞争的焦点,也可能成为个别消费者滥用消费者权利的手段。专家建议应让市场决定后悔权的存废针对如何避免因《办法》中7日无理由退货的不完善可能带来的问题的发生,赵占领给出如下建议:第一,电商网站首先需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明确适用与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范围,并在购买环节进行提示,而非仅在用户协议或退货政策中提示。第二,为了避免退货时对是否商品完好产生争议,若是自建物流,应允许消费者先验后签。若是第三方物流,应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允许消费者先验后签。第三,为防止买家或者竞争对手恶意退货,需事先制定恶意的判断标准,比如在特定时间内连续多次购买同一款产品并无理由退货;对于促销的某些低价产品可以限制单个买家的购买数量,防止恶意大量购买并退货。长期来看,工商部门最好制定细化的判断标准或者指导意见,防止执行中存在争议,以及防止该制度被恶意利用。朱巍建议,我国对于后悔权的适用应和国外比较法规定一样,商家有权选择后悔权适用或者不适用。选择适用后悔权的商家,必然会拥有更多的消费者,优胜劣汰,让市场最终决定后悔权的存废。事先防范避免纠纷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在一项针对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易迅网、苏宁易购、当当网、1号店、凡客诚品、国美在线、唯品会等国内11家知名电商企业的服务状况调查中,有高达58.10%的被访者不满意退换货服务,54.15%的被访者认为电商企业售后服务难保证,有50.28%的被访者对电商售后服务直接表达了不满意。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朱巍对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需要向商家索要发票等凭证,或者保留交易记录。如是较高价值商品,可以要求商家将发票和商品分别邮寄。其次,避免冲动购物,避免因打折、降价等非理性购物。购买打折商品,如果再想行使后悔权,可能高额的运费会让消费者得不偿失。再次,收到商家邮寄包裹后,当面拆封后再签字。如果有问题,应拒绝接收,不能先接收后退货。最后,防止钓鱼网站,网购时应注意网络安全。(来源:《中国贸易报》 文/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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