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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朝霞:浅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还必须履行一系列的基本义务。 细细研究下来,笔者认为,与2010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尽管《办法》有了很多的改动,并且规定了除特殊情况外,消费者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等相关条款,同时针对网络交易中的典型侵权行为,《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 但是,《办法》还是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于利用网购中的格式合同条款保护自己排除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泄露消费者相关信息的行为等等,《办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性条款;即使规定了些惩罚性条款,但由于惩罚力度太小,没有实际意义。 此外,《办法》忽略了网络交易中特殊商品比如化妆品、食品、宠物用品等的特殊性,没有针对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不得不说是个缺憾。 《办法》的执行根本没有考虑到网络交易无国界无地域界限的特殊性,仅简单地规定,相关执法处罚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试想想,现在大型国际化的互联网公司基于自身经营的考虑,大都注册在开曼群岛,在国内注册的仅是其替身,如何执行?难道申请国际援助?诸多的现实问题值得大家思索研究。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詹朝霞律师(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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