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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拆封可退” 为新消法打上迟来的“补丁”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拆封可退增添消费者网购底气2014年施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由于消法第二十五条给七天无理由退货设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条件,且未对商品完好进行明确解释和界定,因而,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理解出现分歧。不少网络商家认为,网购商品的外包装已被消费者拆封或商品已被消费者试用即为商品不完好,并对拆封商品拒绝退货。此番条例提出,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并对商品完好给出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有了新规撑腰,以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将更有底气。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护航电商发展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可以查验商品,可以试用。在网购时,消费者也理当享有这些权利,而拆封是消费者查验商品、试用的前提。如果对消费者拆封的商品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查验权、使用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了,消费者的其他相关权利很可能被侵犯。网购商品拆封可退符合消费常识,也符合消费情理。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为消费者权益打了个补丁,鼓励消费者放心消费。这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利。网购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电商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实施后悔权,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可以加大对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拉动,进一步促进内需。实施网购后悔权,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促进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发动机,也有利于提升电商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但是有了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商家,往往会陷于孤力无援的尴尬困境。相反,由机关和有关组织代表消费者个体出头,形成维权合力,其效果将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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